旅館業與民宿設立
旅館業:指觀光旅館業以外,對旅客提供住宿、休息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相關業務之營利事業可參考旅館業管理規則內容規定
民宿:指利用自用住宅空閒房間,結合當地人文、自然景觀、生態、環境資源及農林漁牧生產活動,以家庭副業方式經營,提供旅客鄉野生活之住宿處所。可參考民宿管理辦法
 
—經營旅館業者,除依法辦妥公司或商業登記外,並應向地方主管機(當地縣市政府觀光單位)請登記,領取登記證後,始得營業。
旅館業於申請登記時,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
 二、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影本。(非公司組織者免附)
 三、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四、建築物核准使用證明文件影本。
 五、土地、建物登記(簿)謄本。
 六、土地、建物同意使用證明文件影本。
       (土地、建物所有人申請登記者免附)
 七、責任保險契約影本。
 八、旅館外觀、門廳、旅客接待處、各類型客房、浴室及其 
        他服務設施之照片或簡介摺頁。
 九、其他經中央或地方主管機關指定之有關文件。
      地方主管機關得視需要,要求申請人就檢附文件提交正本以供查驗。

民宿經營者,應向地方主管機關(當地縣市政府觀光單位)申請登記,領取登記證及專用標識後,始得經營。經營民宿不需要辦理營利事業登記證。
l民宿之設置,以下列地區為限,並須符合相關土地使用管制法令之規定:
 一、風景特定區。
 二、觀光地區。
 三、國家公園區。
 四、原住民地區。
 五、偏遠地區。
 六、離島地區。
 七、經農業主管機關核發經營許可登記證之休閒農場
      或經農業主管機關劃定之休閒農業區。
 八、金門特定區計畫自然村。
 九、非都市土地。
 
民宿之申請登記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建築物使用用途以住宅為限。但第六條第一項但 
      書規定地區,並得以農舍供作民宿使用。      
 二、由建築物實際使用人自行經營。但離島地區經當
      地政府委託經營之民宿不在此限。      
 三、不得設於集合住宅。
 四、不得設於地下樓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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