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種建築物有變更使用類組,增建、改建、修建等行為,建築法第九條以外之主要構造、防火區劃、防火避難設施、消防設備、停車空間、行動不便者使用設施變更,建築物室內裝修,或其他與原許可不合之變更者,該特種建築物之使用單位應報請該直轄市政府或特種建築物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查其變更內容,並應取得工程興建計畫權責機關核定之相關證明文件,其變更之防災計畫或安全防護計畫,應由該直轄市政府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同使用單位審查確認

申請建築執照之特種建築物,除涉及國家機密者外,俟完工後,起造人於該建築物使用前應檢具竣工圖說、行動不便者使用設施設置計畫、防災計畫或安全防護計畫及營造業承攬建築工程竣工查報表等資料,送請當地主管建築機關備查作為建築物使用管理之依據,並依規定辦理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
起造人辦理竣工備查時,應同時副知行政院及本部,並將竣工圖說、行動不便者使用設施設置計畫、防災計畫或安全防護計畫各一份送本部備查。

參考解釋函

內政部96.01.24台內營字第0960800313號函

一、查「建築法」第77條之2第1項第2款至第4款規定,建築物室內裝修,其裝修材料應合於建築技術規則之規定,且不得妨害或破壞防火避難設施、消防設備、防火區劃及主要構造,不得妨害或破壞保護民眾隱私權設施;又「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第3條就室內裝修之定義業有規定,該辦法第25條並明文,「室內裝修不得妨害或破壞消防安全設備,其申請審核之圖說涉及消防安全設備變更者,應依消防法規規定辦理,並應於施工前取得當地消防主管機關審核合格之文件」,合先敘明。

二、復查交通部業向行政院申請貴公司車站之特種建築物許可在案,該等特種建築物申請時,應不含承租各車站商業空間之商店室內裝修,是該等室內裝修如符合上開說明二規定,自得檢具書圖向直轄市、縣(市)政府申請室內裝修審核;至上述特種建築物車站如變更原行政院核定之內容,宜依建築法第98條及本部審議行政院交議特種建築物申請案處理原則規定程序,另案辦理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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