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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室內裝修時,公寓大廈之免計容積梯廳(非屬兼作排煙室、緊急昇降機、特別安全梯或依建築技術規則僅可設置一處出入口者)與屬商場、賣場等類似性質室內空間之分間牆得否改以自動防火捲門替代?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92年9月17日北市工建照字第09267351500號函釋:「建築物免計容積之梯廳應以分間牆與其他室內空間分隔。」乙節,旨在規範新建建築物之建築執照圖說之規劃,必須符合共同使用梯廳之設置意旨,藉由牆體構造明確區分專有部分及共用部分,以減免住戶間之使用糾紛。惟若屬商場、賣場等類似性質之建築物,在區分所有權人同

意之前提下,且不涉及門牌增減、不變更防火區劃位置、不降低防火性能、並經消防局認定不涉及排煙區劃或免設排煙設備者,其建築物免計容積之梯廳(非屬兼作排煙室、緊急昇降機、特別安全梯或依建築技術規則僅可設置一處出入口者)與商場、賣場等類似性質室內空間分隔之分間牆得改以具防火時效及阻熱性之自動防火捲門替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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