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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內政部9345日台內營字第0930083022函,檢送「研商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執行疑義」會議記錄,決議略為:「公寓大廈區分所有權人專有部分戶數之變更,倘該公寓大廈規約另有規定,經向直轄市、縣()主管機關完成報備有案者,並應依規約辦理。」據此,凡符合「公寓大廈」定義之建築物,非關是否供集合住宅使用或辦公使用或其它使用,申請辦理戶數變更(合戶或分戶)仍應受其規約拘束。

a. 涉及門牌之增、併編,即所謂之申請「合戶(併戶)」、「分戶」,都必須向當地主管建築機關使用管理課申請。

b. 在中華民國八十四年六月二十八日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實施之後的建築物,六層樓以上屬公寓大廈者,都要取得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同意的決議書或同意書,才能夠辦理。

c. 五層樓以下非供公眾使用者,則不需取得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同意的決議書或同意書,可以直接申請辦理。

以上僅為門檻條件,後續仍有相關法令需檢討,會因各案內容而有不同,如結構安全性,停車數輛,室內裝修.......等都尚需一一克服,才能算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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