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福利機構、護理之家、植物人安養中心之建築物使用類組認定事宜

說明 內政部88.1.5台內營字第八八七二○○八號函
   
內文 一、研商老人福利機構、護理之家之建築物使用類組認定案。 
決  議: 

本案據社政、醫政單位意見表示,依老人福利機構、護理之家之設置標準規定配置之照顧人力,於緊急事故發生時,照顧人員可有效協助疏散受服務之老人逃生,且可修正其設置標準,俾在符合公共安全原則下,有效輔導業者合法立案,納入管理;並考量其服務對象行動能力需否輔具方可行動因素,經與會充分討論,其建築物仗用類組認定如下(附件): 
(1)長期照護機構之建築物之樓地板面積在五○○平方公尺以上者屬F-1類組,少於五○○平方公尺者屬H-1類組(護理之家比照長期照護機構同類組)。 
(2)養護機構及安養機構之建築物使用類組屬H-1類組。 
(3)文康機構之建築物使用類組屬D-5類組。 
(4)服務機構之建築物使用類組: 
提供老人日間照顧、臨時照顧、短期保護及安置等服務而其受服務之老人為長期照護對象者,其樓地板面積在五○○平方公尺以上屬F-1類組,少於五○○平方公尺屬H-1類組;受服務之老人為養護、安養對象者,其使用類組屬H-1類組。 
提供就業資訊、志願服務、在宅服務、退休準備服務、法律諮詢服務等綜合性服務之建築物使用類組屬G-3類組。 
餐飲服務之建築物使用類組:樓地板面積在三○○平方公尺以上者屬B-3類組,少於三○○平方公尺者屬G-3類組。 
長期照護機構、護理之建築物使用類組屬H-1者,其樓梯及平台淨寬應為一‧二公尺以上,並請醫政、社政單位配合修正其設置標準,俾在符合公共安全原則下,有效輔導業者合法立案。 
二、研商財團法人創世社會福利基金會建議植物人安養機構之建築物使用類組由F-2改為H-1類組案。 

決  議: 

按建築法第七十三條執行要點規定F-1類組樓梯淨寬度之檢討標準為一‧四公尺以上,而F-2類組為一‧二公尺以上,是請釐清財團法人創世社會福利基金會來函有關其使用類組為F-2而其樓梯淨寬度檢討標準為一‧四公尺以上之疑義。 
為配合身心障礙者保護法之實施,本部社會司刻正研定身心障礙機構設立管理辦法,是請該司就其照顧對象行動能力、配置照顧人力於緊急事故發生時可否有效協助植物人疏散逃生、樓地板面積等因素考量,納入訂定上開辦時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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