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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福利機構不符老人福利機構設立標準替代改善設施認定原則」,業經本部於1011019日以內授中社字第1015935206號令訂定發布

老人福利機構不符老人福利機構設立標準替代改善設施認定原則
一、為使主管機關辦理未符老人福利機構設立標準規定之老人福利機構改善及核定事項有所遵循,特訂定本原則。
二、本原則適用對象為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二月一日以前已許可立案之小型免辦財團法人登記老人福利機構。
三、老人福利機構寢室無對外自然採光窗戶者,應設有面對走廊之窗戶,且走廊亦有對室外(或天井)之採光窗戶。
四、老人福利機構寢室隔間未與天花板密接者,未密接部分得以玻璃或可開關之窗戶間隔,密接之材質超過一百二十公分以上部分應為耐燃材料。
五、床與鄰床距離未達八十公分者,同間寢室內使用落地隔板間隔二床,其未使用隔板之另一側與鄰床之床距,至少應有八十公分以上。
六、廚房應配置食物加熱、儲藏及冷凍設備。機構因廚房空間不足致設備無法完全備置時,食物加熱設備仍應置於廚房空間內;儲藏及冷凍設備得放置於廚房空間以外之處所。但放置地點不得位於違建地點、走廊、安全梯間或避難安全逃生動線等影響公共安全之處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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