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市電子遊戲場業設置自治條例

第 一 條  臺南市為規範電子遊戲場業之設置,以維護社會安寧、善
     良風俗、公共安全及市民身心健康,特制定本自治條例。
第 二 條  電子遊戲場業之設置,除依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及相關
     法規外,並應依本自治條例規定辦理。
第 三 條  本自治條例之主管機關為臺南市政府。
第 四 條  電子遊戲場業之營業場所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營業場所位於實施都市計畫地區者,應符合都市計畫
         法及都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之規定;於非都市計畫地
         區者,應符合區域計畫法及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之規
         定。
       二、營業場所建築物之構造、設備應符合建築法令之規定
         。
       三、營業場所之消防安全設備應符合消防法令之規定。
       四、營業場所應距離國民中、小學、高中、職校、醫院一
         千公尺以上。
       前項第四款規定距離以二建築基地境界線最近二點作直線
     測量。
第 五 條  經營電子遊戲場業涉及賭博行為者,自命令停業之日起三
     年內,該營業場所同址再行設立電子遊戲場業之申請,不予受
     理。
第 六 條  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施行前,已申領建築執照用途符合電子
     遊戲場業使用者,三年內不受第四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之限制
     。  
第 七 條  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第 一 條  臺南市為規範電子遊戲場業之設置,以維護社會安寧、善
     良風俗、公共安全及市民身心健康,特制定本自治條例。
第 二 條  電子遊戲場業之設置,除依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及相關
     法規外,並應依本自治條例規定辦理。
第 三 條  本自治條例之主管機關為臺南市政府。
第 四 條  電子遊戲場業之營業場所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營業場所位於實施都市計畫地區者,應符合都市計畫
         法及都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之規定;於非都市計畫地
         區者,應符合區域計畫法及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之規
         定。
       二、營業場所建築物之構造、設備應符合建築法令之規定
         。
       三、營業場所之消防安全設備應符合消防法令之規定。
       四、營業場所應距離國民中、小學、高中、職校、醫院一
         千公尺以上。
       前項第四款規定距離以二建築基地境界線最近二點作直線
     測量。
第 五 條  經營電子遊戲場業涉及賭博行為者,自命令停業之日起三
     年內,該營業場所同址再行設立電子遊戲場業之申請,不予受
     理。
第 六 條  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施行前,已申領建築執照用途符合電子
     遊戲場業使用者,三年內不受第四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之限制
     。  
第 七 條  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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