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市電子遊戲場業設置自治條例
第 一 條 臺南市為規範電子遊戲場業之設置,以維護社會安寧、善
良風俗、公共安全及市民身心健康,特制定本自治條例。
第 二 條 電子遊戲場業之設置,除依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及相關
法規外,並應依本自治條例規定辦理。
第 三 條 本自治條例之主管機關為臺南市政府。
第 四 條 電子遊戲場業之營業場所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營業場所位於實施都市計畫地區者,應符合都市計畫
法及都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之規定;於非都市計畫地
區者,應符合區域計畫法及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之規
定。
二、營業場所建築物之構造、設備應符合建築法令之規定
。
三、營業場所之消防安全設備應符合消防法令之規定。
四、營業場所應距離國民中、小學、高中、職校、醫院一
千公尺以上。
前項第四款規定距離以二建築基地境界線最近二點作直線
測量。
第 五 條 經營電子遊戲場業涉及賭博行為者,自命令停業之日起三
年內,該營業場所同址再行設立電子遊戲場業之申請,不予受
理。
第 六 條 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施行前,已申領建築執照用途符合電子
遊戲場業使用者,三年內不受第四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之限制
。
第 七 條 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第 一 條 臺南市為規範電子遊戲場業之設置,以維護社會安寧、善
良風俗、公共安全及市民身心健康,特制定本自治條例。
第 二 條 電子遊戲場業之設置,除依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及相關
法規外,並應依本自治條例規定辦理。
第 三 條 本自治條例之主管機關為臺南市政府。
第 四 條 電子遊戲場業之營業場所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營業場所位於實施都市計畫地區者,應符合都市計畫
法及都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之規定;於非都市計畫地
區者,應符合區域計畫法及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之規
定。
二、營業場所建築物之構造、設備應符合建築法令之規定
。
三、營業場所之消防安全設備應符合消防法令之規定。
四、營業場所應距離國民中、小學、高中、職校、醫院一
千公尺以上。
前項第四款規定距離以二建築基地境界線最近二點作直線
測量。
第 五 條 經營電子遊戲場業涉及賭博行為者,自命令停業之日起三
年內,該營業場所同址再行設立電子遊戲場業之申請,不予受
理。
第 六 條 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施行前,已申領建築執照用途符合電子
遊戲場業使用者,三年內不受第四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之限制
。
第 七 條 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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