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室內裝修管理辦法第3條規定,室內裝修指固著於建築物構造體之天花板、內部牆面或高度超過1點2公尺固定於地板之隔屏或兼作櫥櫃使用之隔屏之裝修施工或分間牆之變更。但不包括壁紙、壁布、窗簾、家具、活動隔屏、地氈等之黏貼及擺設。

按建築法第77條之2第3項及上開管理辦法規定,室內裝修從業者需依規定向本部申請許可,並領得本部核發之室內裝修登記證,其公司營業項目內應載有編號E801061室內裝修業項目。

建築物之室內裝修,其申辦程序概可分為「圖說審核」及「竣工勘驗」兩個階段,略述如下:
(一)圖說審核:建築物所有權人或使用人應先委託室內裝修業或開業建築師「設計」,並向「審查機構」【詳問15】申請審核圖說,俟審核合格並領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發給「施工許可證」後,准予進行施工。
(二)竣工勘驗:室內裝修之「施工」,必須委由室內裝修業或營造業辦理。工程完竣後,由建築物所有權人或使用人會同室內裝修從業者向原申請審查機構申請竣工查驗合格後,轉請市政府都市發展局核發「室內裝修合格證明」。
另外,基於簡政便民起見,「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第29條之1 規定,供住宅使用或一定規模以下之建築物(即10 層以下及地下各層樓地板面積未達300 ㎡;11 層以上樓地板面積未達100 ㎡者)室內裝修,得經具有審查機構之審查人員資格者查核室內裝修圖說並簽章負責後,准予進行施工。工程完竣後,檢附申請書、建築物權利證明文件及經審查人員竣工查驗合格簽證之檢查表,送請當地主管建築機關(市政府都市發展局)核發「室內裝修合格證明」。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DINSHIN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