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建築法第七十七條之二規定 供公眾使用建築物之室內裝修應申請審查許可,非供公眾使用建築物,經內政部認有必要時,亦同。但中央主管機關得授權建築師公會或其他相關專業技術團體審查。

依照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規定

第六條  本辦法所稱之審查機構,指經內政部指定置有審查人員執行室內裝修審核及查驗業務之直轄市建築師公會、縣 (市) 建築師公會辦事處或專業技術團體。

  

第七條  審查機構執行室內裝修審核及查驗業務,應擬訂作業事項並載明工作內容、收費基準與應負之責任及義務,報請直轄市、縣 (市) 主管建築機關核備。

 

        前項作業事項由直轄市、縣 (市) 主管建築機關訂定規範。

  

 

第八條  本辦法所稱審查人員,指下列辦理審核圖說及竣工查驗之人員:

一、經內政部指定之專業工業技師。

二、直轄市、縣 (市) 主管建築機關指派之人員。

三、審查機構指派所屬具建築師、專業技術人員資格之人員。

前項人員應先參加內政部主辦之審查人員講習合格,並領有結業證書者。始得擔任。但於主管建築機關從事建築管理工作二年以上並領有建築師證書者,得免參加講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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