室內裝修需審查 裝修業者將成為優先裁罰對象

現代人越來越注重生活品質,對於居住環境要求越來越高,一般民眾購屋後,或因建物使用需求不同,常見有房屋格局更動的裝修行為,鑒於市民常於建築物室內裝修施工過程涉及使用易燃材料裝修或破壞建築物主要構造、防火區劃、消防設備等而不自知,臺北市建築管理處為防範類似案件影響公共安全,即日起針對應申辦室內裝修合格證明而未申辦者,優先裁罰室內裝修從業者新臺幣十二萬元,請業者切勿心存僥倖以身試法。

  根據建築法規定,「供公眾使用建築物」(包含六層以上集合住宅)及經內政部指定「非供公眾使用建築物」進行室內裝修時,均應申辦室內裝修審查許可。建管處王榮進處長表示,為加強管理建築物公共安全及室內裝修行為,未經審查許可擅自裝修或未由合法室內裝修從業者進行設計、施工者,可依建築法處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或室內裝修從業者新台幣六至三十萬元罰鍰。為監督專業者更積極負起專業責任,針對違規裝修案件,將政策性優先裁罰室內裝修從業者,同時呼籲業者執行業務時,應向市民、住戶說明相關法令規定並負其專業責任,不應誤導市民規避申辦程序擅自裝修。至於非經內政部登記許可之非法業者,也不應存有僥倖心態擅自裝修,經查證屬實從事室內裝修行為,亦可依建築法裁罰。

為強化市民辨認裝修場所是否依法申請審查許可,室內裝修施工期間應於場所出入口明顯處張貼「室內裝修施工許可證」,以資辨識。市民倘有發現違法室內裝修行為,可以隨時向臺北市建築管理處檢舉,檢舉專線:27258387(上班時間)或1999市府熱線,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內裝修施工許可證內容

一、本案址建築物室內裝修工程,遵依「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規定,依下列選項辦理:
1.□依第22條規定,本案經審查機構或主管建築機關申請審核圖說,嗣經台北市建築師公會審核合格,准予施工。
2.□依第22條第2 項規定,本案併同變更使用執照申請室內裝修,其裝修圖說嗣經設計建築師簽證負責,准予施工。
3.■依第33條規定,本案由開業建築師或室內裝修業專業設計技術人員檢附室內裝修圖說簽章負責,經審查機構查核符合,准予進行施工。

二、施工期間除應遵守公寓大廈住戶規約及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事項外,施工完竣後,應向原審查機構或主管建築機關申請竣工查驗,經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核發「室內裝修合格證明」後,始完成室內裝修申辦程序。施工過程如有涉及違章建築(如陽台外推)、非法破壞樑柱、施工噪音擾鄰或違反勞工安全衛生等情事,得報請有關單位查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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