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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104.3.23內授營建管字第1040804192號函
風力發電機組申請設置於非都市土地之甲、乙、丙、丁種建築用地者,應依建築法第7條之規定認定為雜項工作物請領雜項執照;若申設地點為依法得設置之其他非都市土地使用地,則免請領雜項執照。為上開立法院第8屆第6會期第19次會議紀錄新增決議,請配合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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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104.3.23內授營建管字第1040804192號函
風力發電機組申請設置於非都市土地之甲、乙、丙、丁種建築用地者,應依建築法第7條之規定認定為雜項工作物請領雜項執照;若申設地點為依法得設置之其他非都市土地使用地,則免請領雜項執照。為上開立法院第8屆第6會期第19次會議紀錄新增決議,請配合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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