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103.9.19台內營字第10308100592號函

一、護理機構、精神復健機構及老人福利機構防火門開啟方向之解釋,本部業以103年9月19日以台內營字第1030810059號令發布在案,如需前揭號令內容,請至行政院公報資訊網(網址http://gazette.nat.gov.tw)下載,請查照並轉知所屬。

二、另據衛生福利部上開號函,醫療法第12條第1項規定,醫療機構設有病房收治病人者為醫院,僅應門診為診所。另查醫療法規並無療養院、精神病院及傳染病院之規定。來函所稱療養院、精神病院及傳染病院如屬醫療法規定之醫院者,其病房自得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76條第1項第5款但書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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