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建築物擅自變更使用,其處分對象為違規使用人或違規使用建築物所有權人疑義 

 

主旨:為建築物擅自變更使用,其處分對象為違規使用人或違規使用建築物所有權人疑義乙案,復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府74年1月24日北巿工建字第60465號函。
二、按建築法第90條擅自變更使用之罰鍰,其建築物所用權人與使用人同為一人者,處罰所有權人;雖非同一人,而其擅自變更使用,係屬建築物所有權人本人之作為,或經其同意,或基於建築物所有權人與使用人契約約定者亦同;其出於使用人自己之作為者,處罰使用人。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DINSHIN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