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老人安養、養護與長期照護機構部寢室與照護區得否以人工 採光方式替自然採光之窗戶 

 

主旨:貴府函請釋示有關老人安養、養護與長期照護機構部寢室與照護區得否以人工採光方式替自然採光之窗戶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府九十四年一月二十一日北府社老字第○九四○○二四四八五號函。
二、按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四十一條規定略以:「建築物之居室應設置採光用窗或開口,其採光面積依左規定:二、住宅之居室,寄宿舍之臥室,醫院之病房及兒童福利設施,包括保健館,托兒所、育嬰室、養老院等建築物之居室,不得小該樓地板面積八分之一。」(本部九十三年六月十四日營署建管字第○九三○○三三五六一號函釋,影附),本案請依建築法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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