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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既有合法農舍得否作為休閒農業設施之餐飲設施使用 

 

主旨:關於既有合法農舍得否作為休閒農業設施之餐飲設施使用,復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本部營建署案陳貴府89年5月4日89工建字第16803號函辦理。
二、本案農舍擬供休閒農業設施之餐飲設施使用,除應符合土地使用管制規定外,其使用強度增加,應先照本部87年1月13日臺(87)內營字第8609650號函送研商「建築法第73條執行要點」相關執行疑義(4)會議紀錄結論第一案決議,由建築師依相關建築法令檢討後,再依建築法第73條執行要點規定,申請辦理變更使用後,始得作為休閒農業設施之餐飲設施使用,以維公共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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