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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函為建築室內裝修行為若於室內裝修管理辦法發布前既完成是否應申請審查許可之執行疑義乙案

 

主旨:有關函為建築室內裝修行為若於室內裝修管理辦法發布前既完成是否應申請審查許可之執行疑義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府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一日北府工使字第○九三○八三五六○二一號函。
二、按建築法第七十七條之二規定,「……室內裝修申請審查許可程序、室內裝修從業者資格、申請登記許可程序、業務範圍及責任,由內政部定之。」查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前經本部依上開規定於八十五年五月二十九日台內營字第八五七二六七六號函發布在案。上開法令尚無溯及既往之規定,是建築物之室內裝修行為如確於上開辦法發布前已完成,自不需申請審查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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