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接內容
1.基地現況調查,測量,規劃及諮詢
2.住宅,商業,辦公,廠房等建築物之新(增)(改)建規劃設計
3.建築(拆除)執照申請
4.建物外觀,景觀,中庭,廣場,圍牆等環境設計
5.取得特定工廠登記,納管申請,工廠改善計畫擬定,地目變更(特定目的事業用地),補申請建築執照,補辦理一般工廠登記證
6.住宅,商業,辦公,廠房等空間室內裝修規劃設計
7.建築物室內裝修案件代辦申請圖審及竣工
8.建築物結構安全鑑定
9.診所,旅館,廠房,補習班等及其它行業等之變更使用及免辦變更代辦申請
10.無障礙設施規劃設計
11.危險及老舊建築物結構安全性能評估
12.農產品加工室廠房申請
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及耐震能力評估檢查

目前分類:建築規劃設計 (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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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申請使用水利建造物處理程序

一、前言

    1. 水利建造物係指水利會轄區內管理之水庫、埤池、各級灌溉、排水渠道、堤防
        及附著構造物謂之。

    2. 水利建造物申請適用範圍為架設橋涵、建築通路、跨越埋設設施及搭配、排水
        等項

 

二、手續及費用

   1. 申請人填妥申請書表﹝由本會印製備索,得收取工本費每份伍拾元﹞並備齊附件送交
       所屬水利工作站核辦,工作站初勘後將堪查情形併同其書表轉報本會核辦,本會視需
       要得另派員復勘。

   2. 申請人應依通知繳納各項費用並檢具繳費報核單送交本會。

   3. 工程由申請人自辦時,申請人應於開工前向水利工作站提出開工報告書,施工中應接
       受本會人員之指導,完工後檢具完工報告書請本會派員檢驗。

   4. 前列2.、3.兩項之書件或工程經本匯審驗符合規定後,本會應復知申請人並同意使用。

   5.本會受理申請證件齊全時,將於七日內辦理會勘,並於會勘後三十日內核定之。

   6.本會為維護管理水利建造物之需要,得向申請收取使用水利建造物使用費標準如下:

(一)申請書工本費每份伍拾元。
(二)如委辦工程設計費及監造費,依照政府委辦工程設計標準計收,每件設計費與監
      造費最少收費壹仟元。

(三)使用水利建造使用費依同意使用面積計算如下:

  1. 按當期公告現值百分之四乘二十基數收取。無公告現值者,按鄰接地當期公告現值百分之四乘二十基數收取。如相鄰土地二筆以上,且公告現值各不相同時,採用平均計算。

  2. 使用公有土地時,按前項收費標準百分之五十計算。

  3. 建造物所在土地所有人為申請人者免收。

  4. 搭配、排水之收費標準如附表。

    7.本會會員施設農業農舍申請使用建造物,其長度六公尺以下免收使用費。

    8.政府機關、學校或公益團體因公共需要申請使用建造物者,依下列二款辦理:

(一)申請架設橋涵、建築通路及跨越埋設設施者免收使用費。
(二)其他申請案應與水利會協商辦理。

    9.申請建造物因故受損致影響灌排或公共安全時,申請人應依限期拆除或改善,未依期
       限辦理者,管理單位得代為執行拆除或改善,並得追繳代辦費。

    10.未經申請擅自施工經勘查未符合規定者,依前條辦理拆除或代為拆除時,應追繳拆除
         費;但合乎規定同意補辦手續者,使用費加收原使用費之百分之二十。

 

三、注意事項

    1. 申請案件未經本會通知同意使用前,申請人不得擅自使用。

    2. 建築通路、跨越埋設設施與架設橋涵及兩端引道,未經同意先行施工後補辦手續同或
        未依核定圖施工者應依水利會標準改善並加收應繳使用費百分之五十,搭配(排)水,
        經本會通知限期辦理申請手續而逾期申請者得追溯補繳徵限期日起之使用費。

   3. 國、省營事業單位使用本會建造物,仍需依此申請,惟如架設電桿,埋設管線,其使
        用情況特殊者,可個案參照有關規定協商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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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第二十九條

農業區為保持農業生產而劃定,除保持農業生產外,僅得申請興建農舍、農業產銷必要設施或休閒農業設施。但第二十九條之一、第二十九條之二及第三十條所規定者,不在此限。

申請興建農舍須符合下列規定:

一、興建農舍之申請人必須具備農民身分,並應在該農業區內有農業用地或農場。

二、農舍之高度不得超過四層或十四公尺,建築面積不得超過申請興建農舍之該宗農業用地面積百分之十,建築總樓地板面積不得超過六百六十平方公尺,與都市計畫道路境界之距離,除合法農舍申請立體增建外,不得小於八公尺

三、都市計畫農業區內之農業用地,其已申請建築者(包括百分之十農舍面積及百分之九十之農業用地),主管建築機關應於都市計畫及地籍套繪圖上著色標示之,嗣後不論該百分之九十農業用地是否分割,均不得再行申請興建農舍。

四、農舍不得擅自變更使用。

第一項所定農業產銷必要設施、休閒農業設施之項目由農業主管機關認定,並依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所定相關法令規定辦理,且不得擅自變更使用;農業產銷必要設施之建蔽率不得超過百分之六十,休閒農業設施之建蔽率不得超過百分之二十

前項農業產銷必要設施,不得供為居室、工廠及其他非農業產銷必要設施使用。

第一項農業用地內之農舍、農業產銷必要設施及休閒農業設施,其建蔽率應一併計算,合計不得超過百分之六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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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市都市計畫容積移轉許可審查要點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8年12月22日
發文字號:南市都管字第09816565410號 
主旨:公告發布實施修訂「臺南市都市計畫容積移轉許可審查要點」,自98年12月23日起零時起生效,特此公告週知。
依據:
一、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實施辦法第4條。
二、臺南市都市計畫委員會第281次會議決議

一、本要點依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實施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四條第一項及第六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二、臺南市(以下簡稱本市)申請辦理容積移轉案件,除相關法令規定外,並應依本要點規定辦理,但各該都市計畫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三、本辦法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所稱有保存價值之建築,係指下列各款建築: 
(一)經主管機關指定之古蹟及登錄之歷史建築。
(二)經本市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或本市都市更新審議委員會認定有保存價值並經本府公告之建築。
四、本辦法第六條第一項第三款所稱私有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係指經本市都市計畫劃定之公園用地、兒童遊樂場用地、公園兼兒童遊樂場用地、綠地、廣場用地及下列任一款規定之計畫道路用地等私有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為限:
(一)已開闢之計畫道路用地。
(二)與併案辦理容積移轉建築基地相鄰接之未開闢計畫道路用地,該計畫道路用地任一端已連接開闢之計畫道路或現有巷道者。
(三)本市尚未開闢之8公尺 (含) 寬以下之計畫道路用地。
五、本辦法第十三條第二項所稱無建築行為,係指送出基地無新建、增建等建築行為。
六、本市容積接受基地應下列地區為限:
(一)都市計畫指定之地區。
(二)都市計畫劃設之住宅區建築基地臨接8公尺以上之計畫道路,且面積達300平方公尺以上者。
(三)都市計畫劃設之其他使用分區建築基地臨接15公尺以上計畫道路,且面積達1,000平方公尺以上者。
前項規定,如計畫說明書或相關法令另有限制、禁止者,應從其規定。
七、依本辦法申請容積移轉之土地,應經本市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
八、為鼓勵本市具有歷史價值之私有建築進行保存與再利用,本辦法第六條第一項之送出基地,得循都市計畫程序申請下列容積獎勵:
(一)保存臨接道路之建築立面者,得獎勵基準容積百分之十。
(二)保存臨接道路之建築立面及建物者,得獎勵基準容積百分之十再加其樓地板面積之百分之十。
(三)保存臨接道路之建築立面及建物,並捐贈台南市政府或提供公眾使用且捐贈並委託非以營利為目的設立之財團法人經營與管理者,得獎勵其樓地板面積百分之百。
九、接受基地、送出基地二筆以上者,應按申請容積移轉當期各接受基地、送出基地公告土地現值,以面積加權平均計算之。接受基地二筆以上,且位於不同土地使用分區者,其容積率以面積加權平均計算之。
十、送出基地其容積移轉與接受基地建造執照應同時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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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規則依發展觀光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六十六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規則所稱旅館業,指觀光旅館業以外,對旅客提供住宿、休息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相關業務之營利事業。

第三條

旅館業之主管機關:在中央為交通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旅館業之輔導、獎勵與監督管理等事項,由交通部委任交通部觀光局執行之;其委任事項及法規依據公告應刊登於政府公報或新聞紙。
旅館業之設立、發照、經營設備設施、經營管理及從業人員等事項之管理,除本條例或本規則另有規定外,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之。

第二章 設立與發照

第四條

經營旅館業者,除依法辦妥公司或商業登記外,並應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登記證後,始得營業。
旅館業於申請登記時,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
 二、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影本。(非公司組織者免附)
 三、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四、建築物核准使用證明文件影本。
 五、土地、建物登記(簿)謄本。
 六、土地、建物同意使用證明文件影本。(土地、建物所有人申請登記者免附)
 七、責任保險契約影本。
 八、旅館外觀、門廳、旅客接待處、各類型客房、浴室及其他服務設施之照片或簡介摺頁。
 九、其他經中央或地方主管機關指定之有關文件。
地方主管機關得視需要,要求申請人就檢附文件提交正本以供查驗。

第五條

旅館業應設有固定之營業處所,同一處所不得為二家旅館或其他住宿場所共同使用。
旅館名稱非經註冊為服務標章者,應以該旅館名稱為其事業名稱之特取部分;其經註冊為服務標章者,該旅館業應為該服務標章之專用權人或經其授權使用之人。

第六條

旅館營業場所至少應有下列空間之設置:
 一、門廳。
 二、旅客接待處。
 三、客房。
 四、浴室。
 五、物品儲藏室。

第七條

旅館之客房應有良好通風或適當之空調設備,並配置寢具及衣櫥(架)。
旅館客房之浴室,應配置衛浴設備,並供應盥洗用品及冷熱水。

第八條

旅館業得視其業務需要,依相關法令規定,配置餐廳、視聽室、會議室、健身房、游泳池、球場、育樂室、交誼廳或其他有關之服務設施。

第九條

旅館業應投保之責任保險範圍及最低保險金額如下:
 一、每一個人身體傷亡:新臺幣二百萬元。
 二、每一事故身體傷亡:新臺幣一千萬元。
 三、每一事故財產損失:新臺幣二百萬元。
 四、保險期間總保險金額每年新臺幣二千四百萬元。
旅館業應將每年度投保之責任保險證明文件,報請地方主管機關備查。

第十條

地方主管機關對於申請旅館業登記案件,應訂定處理期間並公告之。
地方主管機關受理申請旅館業登記案件,必要時,得邀集建築及消防等相關權責單位共同實地勘查。
地方主管機關受理本規則施行前已依法核准經營旅館業務或國民旅舍者之申請登記案件,得免辦理現場會勘。

第十一條

申請旅館業登記案件,有應補正事項者,由地方主管機關記明理由,以書面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

第十二條

申請旅館業登記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地方主管機關記明理由,以書面駁回申請:
 一、經通知限期補正,逾期仍未補正者。
 二、不符本條例或本規則相關規定者。
 三、經其他權責單位審查不符相關法令規定,逾期仍未改善者。

第十三條

旅館業申請登記案件,經審查符合規定者,由地方主管機關以書面通知申請人繳交證照費,領取旅館業登記證及旅館業專用標識。

第十四條

旅館業登記證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旅館名稱。
 二、代表人或負責人。
 三、營業所在地。
 四、事業名稱。
 五、核准登記日期。
 六、登記證編號。

第三章 專用標識之型式及使用管理

第十五條

旅館業應將旅館業專用標識懸掛於營業場所外部明顯易見之處。旅館業專用標識型式如附表
前項旅館業專用標識之製發,地方主管機關得委託各該業者團體辦理之。
旅館業經受停止營業或廢止登記之處分者,應繳回旅館業專用標識。

第十六條

地方主管機關應將旅館業專用標識編號列管。
旅館業非經登記,不得使用旅館業專用標識。
旅館業使用前項專用標識時,應將前條第二項規定之型式與第一項之編號共同使用。

第十七條

旅館業專用標識如有遺失或毀損,旅館業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補發或換發。

第四章 經營管理

第十八條

旅館業應將其登記證,掛置於門廳明顯易見之處。

第十九條

旅館業登記證所載事項如有變更,旅館業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為變更登記。

第二十條

旅館業登記證如有遺失或毀損,旅館業者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補發或換發。

第二十一條

旅館業應將其客房價格,報請地方主管機關備查;變更時,亦同。
旅館業向旅客收取之客房費用,不得高於前項客房價格。
旅館業應將其客房價格、旅客住宿須知及避難逃生路線圖,掛置於客房明顯光亮處所。

第二十二條

旅館業於旅客住宿前,已預收訂金或確認訂房者,應依約定之內容保留房間。

第二十三條

旅館業應將每日住宿旅客資料依式登記,並以傳真、電子郵件或其他適當方式,送該管警察所或分駐(派出)所備查。
前項旅客住宿資料登記格式及送達時間,依當地警察局或分局之規定。
第一項旅客住宿登記資料保存期限為一百八十日。

第二十四條

旅館業不得擅自擴大營業場所,並應經常維持場所之安全與清潔。

第二十五條

旅館業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對於旅客建議事項,應妥為處理。
 二、對於旅客寄存或遺留之物品,應妥為保管,並依有關法令處理。
 三、發現旅客罹患疾病時,應於二十四小時內協助其就醫。
 四、遇有火災、天然災害或緊急事故發生,對住宿旅客生命、身體有重大危害時,應即通報有關單位、疏散旅客,並協助傷患就醫。
旅館業於前項第四款事故發生後,應即將其發生原因及處理情形,向地方主管機關報備;地方主管機關並應即向交通部觀光局陳報。

第二十六條

旅館業及其從業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糾纏旅客。
 二、向旅客額外需索。
 三、強行向旅客推銷物品。
 四、為旅客媒介色情。

第二十七條

旅館業發現旅客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即報請當地警察機關處理或為必要之處理。
 一、攜帶槍械或其他違禁物品者。
 二、施用毒品者。
 三、有自殺跡象或死亡者。
 四、在旅館內聚賭或深夜喧嘩,妨害公眾安寧者。
 五、未攜帶身分證明文件或拒絕住宿登記而強行住宿者。
 六、行為有公共危險之虞或其他犯罪嫌疑者。

第二十八條

旅館業暫停營業一個月以上,屬公司組織者,應於暫停營業前十五日內,備具申請書及股東會議事錄或股東同意書,報請地方主管機關備查;非屬公司組織者,應備具申請書並詳述理由,報請地方主管機關備查。
前項申請暫停營業期間,最長不得超過一年,其有正當理由者,得申請展延一次,期間以一年為限,並應於期間屆滿前十五日內提出。
停業期限屆滿後,應於十五日內向地方主管機關申報復業,經審查符合規定者,准予復業。
未依第一項規定報請備查或前項規定申報復業,達六個月以上者,地方主管機關得廢止其登記並註銷其登記證。
地方主管機關應將當月旅館業設立登記、變更登記、補發或換發登記證、停歇業及投保責任保險之資料,於次月五日前,陳報交通部觀光局。

第二十九條

主管機關對旅館業之經營管理、營業設施,得實施定期或不定期檢查。
旅館之建築管理與防火避難設施及防空避難設備、消防安全設備、營業衛生、安全防護,由各有關機關逕依主管法令實施檢查;經檢查有不合規定事項時,並由各有關機關逕依主管法令辦理。
前二項之檢查業務,得聯合辦理之。

第三十條

主管機關人員對於旅館業之經營管理、營業設施進行檢查時,應出示公務身分證明文件,並說明實施之內容。
旅館業及其從業人員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前項檢查,並應提供必要之協助。

第三十一條

旅館業之等級,得由交通部觀光局按其建築與設備標準、經營管理狀況、服務品質等項目訂定標準評定之。
前項旅館業之等級評定,得委託民間團體辦理。
旅館業經評定等級後,應將主管機關發給之等級區分標識,掛置於明顯易見處所;其型式及應掛置之處所,由交通部觀光局定之。

第五章 獎勵及處罰

第三十二條

民間機構經營旅館業之貸款經中央主管機關報請行政院核定者,中央主管機關為配合發展觀光政策之需要,得洽請相關機關或金融機構提供優惠貸款。

第三十三條

經營管理良好之旅館業或其服務成績優良之從業人員,由主管機關表揚之。

第三十四條

旅館業違反本規則第六條、第七條、第九條第二項、第十五條第一項、第十六條第三項、第十七條至第二十六條、第三十一條第三項規定者,由地方主管機關依本條例第五十五條第二項第三款規定處罰之。
旅館業從業人員違反本規則第二十六條規定者,由地方主管機關依本條例第五十八條第一項規定處罰之。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五條

旅館業申請登記,應繳納證照費新臺幣五千元;其申請變更登記或補發、換發旅館業登記證者,應繳納新臺幣一千元;其申請補發或換發旅館業專用標識者,應繳納新臺幣四千元;本規則施行前已依法核准經營旅館業務或國民旅舍者申請登記,應繳納新臺幣四千元。
因行政區域調整或門牌改編之地址變更而申請換發登記證者,免繳納證照費。

第三十六條

本規則施行前已依法核准經營旅館業務或國民旅舍者,其營業場所空間或房間設備,不符本規則第六條或第七條規定者,應自本規則施行之日起二年內完成改善。

第三十七條

本規則所列書表格式,除另有規定外,由交通部觀光局定之。

第三十八條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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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 一 章 總則
第 1 條  
本辦法依發展觀光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民宿之管理,依本辦法之規定;本辦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法令之規 定。 
第 3 條  
本辦法所稱民宿,指利用自用住宅空閒房間,結合當地人文、自然景觀、 生態、環境資源及農林漁牧生產活動,以家庭副業方式經營,提供旅客鄉 野生活之住宿處所。 
第 4 條  
民宿之主管機關,在中央為交通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 (市) 為縣 (市) 政府。 
 第 二 章 民宿之設立申請、發照及變更登記
第 5 條  
民宿之設置,以下列地區為限,並須符合相關土地使用管制法令之規定: 一、風景特定區。 二、觀光地區。 三、國家公園區。 四、原住民地區。 五、偏遠地區。 六、離島地區。 七、經農業主管機關核發經營許可登記證之休閒農場或經農業主管機關劃 定之休閒農業區。 八、金門特定區計畫自然村。 九、非都市土地。 
第 6 條  
民宿之經營規模,以客房數五間以下,且客房總樓地板面積一百五十平方 公尺以下為原則。但位於原住民保留地、經農業主管機關核發經營許可登 記證之休閒農場、經農業主管機關劃定之休閒農業區、觀光地區、偏遠地 區及離島地區之特色民宿,得以客房數十五間以下,且客房總樓地板面積 二百平方公尺以下之規模經營之。 前項偏遠地區及特色項目,由當地主管機關認定,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後實施。並得視實際需要予以調整。 
第 7 條  
民宿建築物之設施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內部牆面及天花板之裝修材料、分間牆之構造、走廊構造及淨寬應分 別符合舊有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及消防設備改善辦法第九條、第十條 及第十二條規定。 二、地面層以上每層之居室樓地板面積超過二百平方公尺或地下層面積超 過二百平方公尺者,其樓梯及平台淨寬為一點二公尺以上;該樓層之 樓地板面積超過二百四十平方公尺者,應自各該層設置二座以上之直 通樓梯。未符合上開規定者,依前款改善辦法第十三條規定辦理。 前條第一項但書規定地區之民宿,其建築物設施基準,不適用前項之規定 。 
第 8 條  
民宿之消防安全設備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每間客房及樓梯間、走廊應裝置緊急照明設備。 二、設置火警自動警報設備,或於每間客房內設置住宅用火災警報器。 三、配置滅火器兩具以上,分別固定放置於取用方便之明顯處所;有樓層 建築物者,每層應至少配置一具以上。 
第 9 條  
民宿之經營設備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客房及浴室應具良好通風、有直接採光或有充足光線。 二、須供應冷、熱水及清潔用品,且熱水器具設備應放置於室外。 三、經常維護場所環境清潔及衛生,避免蚊、蠅、蟑螂、老鼠及其他妨害 衛生之病媒及孳生源。 四、飲用水水質應符合飲用水水質標準。 
第 10 條  
民宿之申請登記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建築物使用用途以住宅為限。但第六條第一項但書規定地區,並得以 農舍供作民宿使用。 二、由建築物實際使用人自行經營。但離島地區經當地政府委託經營之民 宿不在此限。 三、不得設於集合住宅。 四、不得設於地下樓層。 
第 11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經營民宿: 一、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 二、曾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或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規定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者。 三、經依檢肅流氓條例裁處感訓處分確定者。 四、曾犯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二十二條至第三十一條、刑法第十 六章妨害性自主罪、第二百三十一條至第二百三十五條、第二百四十 條至第二百四十三條或第二百九十八條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者。 五、曾經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以上之刑確定,經執行完畢或赦免後未滿五年 者。 
第 12 條  
民宿之名稱,不得使用與同一直轄市、縣 (市) 內其他民宿相同之名稱。 
第 13 條  
經營民宿者,應先檢附下列文件,向當地主管機關申請登記,並繳交證照 費,領取民宿登記證及專用標識後,始得開始經營。 一、申請書。 二、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文件影本 (申請之土地為都市土地時檢附) 。 三、最近三個月內核發之地籍圖謄本及土地登記 (簿) 謄本。 四、土地同意使用之證明文件 (申請人為土地所有權人時免附) 。 五、建物登記 (簿) 謄本或其他房屋權利證明文件。 六、建築物使用執照影本或實施建築管理前合法房屋證明文件。 七、責任保險契約影本。 八、民宿外觀、內部、客房、浴室及其他相關經營設施照片。 九、其他經當地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 
第 14 條  
民宿登記證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民宿名稱。 二、民宿地址。 三、經營者姓名。 四、核准登記日期、文號及登記證編號。 五、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事項。 民宿登記證之格式,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當地主管機關自行印製。 
第 15 條  
當地主管機關審查申請民宿登記案件,得邀集衛生、消防、建管等相關權 責單位實地勘查。 
第 16 條  
申請民宿登記案件,有應補正事項,由當地主管機關以書面通知申請人限 期補正。 
第 17 條  
申請民宿登記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當地主管 機關敘明理由,以書面駁回其申請: 一、經通知限期補正,逾期仍未辦理。 二、不符發展觀光條例或本辦法相關規定。 三、經其他權責單位審查不符相關法令規定。 
第 18 條  
民宿登記證登記事項變更者,經營者應於事實發生後十五日內,備具申請 書及相關文件,向當地主管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當地主管機關應將民宿設立及變更登記資料,於次月十日前,向交通部觀 光局陳報。 
第 19 條  
民宿經營者,暫停經營一個月以上者,應於十五日內備具申請書,並詳述 理由,報請該管主管機關備查。 前項申請暫停經營期間,最長不得超過一年,其有正當理由者,得申請展 延一次,期間以一年為限,並應於期間屆滿前十五日內提出。 暫停經營期限屆滿後,應於十五日內向該管主管機關申報復業。 未依第一項規定報請備查或前項規定申報復業,達六個月以上者,主管機 關得廢止其登記證。 
第 20 條  
民宿登記證遺失或毀損,經營者應於事實發生後十五日內,備具申請書及 相關文件,向當地主管機關申請補發或換發。 
 第 三 章 民宿之管理監督
第 21 條  
民宿經營者應投保責任保險之範圍及最低金額如下: 一、每一個人身體傷亡:新臺幣二百萬元。 二、每一事故身體傷亡:新臺幣一千萬元。 三、每一事故財產損失:新臺幣二百萬元。 四、保險期間總保險金額:新臺幣二千四百萬元。 前項保險範圍及最低金額,地方自治法規如有對消費者保護較有利之規定 者,從其規定。 
第 22 條  
民宿客房之定價,由經營者自行訂定,並報請當地主管機關備查;變更時 亦同。 民宿之實際收費不得高於前項之定價。 
第 23 條  
民宿經營者應將房間價格、旅客住宿須知及緊急避難逃生位置圖,置於客 房明顯光亮之處。 
第 24 條  
民宿經營者應將民宿登記證置於門廳明顯易見處,並將專用標識置於建築 物外部明顯易見之處。 
第 25 條  
民宿經營者應備置旅客資料登記簿,將每日住宿旅客資料依式登記備查, 並傳送該管派出所。 前項旅客登記簿保存期限為一年。 第一項旅客登記簿格式,由主管機關規定,民宿經營者自行印製。 
第 26 條  
民宿經營者發現旅客罹患疾病或意外傷害情況緊急時,應即協助就醫;發 現旅客疑似感染傳染病時,並應即通知衛生醫療機構處理。 
第 27 條  
民宿經營者不得有下列之行為: 一、以叫嚷、糾纏旅客或以其他不當方式招攬住宿。 二、強行向旅客推銷物品。 三、任意哄抬收費或以其他方式巧取利益。 四、設置妨害旅客隱私之設備或從事影響旅客安寧之任何行為。 五、擅自擴大經營規模。 
第 28 條  
民宿經營者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確保飲食衛生安全。 二、維護民宿場所與四週環境整潔及安寧。 三、供旅客使用之寢具,應於每位客人使用後換洗,並保持清潔。 四、辦理鄉土文化認識活動時,應注重自然生態保護、環境清潔、安寧及 公共安全。 
第 29 條  
民宿經營者發現旅客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即報請該管派出所處理。 一、有危害國家安全之嫌疑者。 二、攜帶槍械、危險物品或其他違禁物品者。 三、施用煙毒或其他麻醉藥品者。 四、有自殺跡象或死亡者。 五、有喧嘩、聚賭或為其他妨害公眾安寧、公共秩序及善良風俗之行為, 不聽勸止者。 六、未攜帶身份證明文件或拒絕住宿登記而強行住宿者。 七、有公共危險之虞或其他犯罪嫌疑者。 
第 30 條  
民宿經營者,應於每年一月及七月底前,將前半年每月客房住用率、住宿 人數、經營收入統計等資料,依式陳報當地主管機關。 前項資料,當地主管機關應於次月底前,陳報交通部觀光局。 
第 31 條  
民宿經營者,應參加主管機關舉辦或委託有關機關、團體辦理之輔導訓練 。 
第 32 條  
民宿經營者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主管機關或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予以 獎勵或表揚。 一、維護國家榮譽或社會治安有特殊貢獻者。 二、參加國際推廣活動,增進國際友誼有優異表現者。 三、推動觀光產業有卓越表現者。 四、提高服務品質有卓越成效者。 五、接待旅客服務週全獲有好評,或有優良事蹟者。 六、對區域性文化、生活及觀光產業之推廣有特殊貢獻者。 七、其他有足以表揚之事蹟者。 
第 33 條  
主管機關得派員,攜帶身分證明文件,進入民宿場所進行訪查。 前項訪查,得於對民宿定期或不定期檢查時實施。 民宿經營者對於主管機關之訪查應積極配合,並提供必要之協助。 
第 34 條  
中央主管機關為加強民宿之管理輔導績效,得對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 關實施定期或不定期督導考核。 
第 35 條  
民宿經營者違反本辦法規定者,由當地主管機關依發展觀光條例之規定處 罰。 
 第 四 章 附則
第 36 條  
民宿經營者申請設立登記之證照費,每件新臺幣一千元;其申請換發或補 發登記證之證照費,每件新臺幣五百元。 因行政區域調整或門牌改編之地址變更而申請換發登記證者,免繳證照費 。 
第 37 條  
本辦法所列書表、格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 38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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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館業與民宿設立
旅館業:指觀光旅館業以外,對旅客提供住宿、休息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相關業務之營利事業可參考旅館業管理規則內容規定
民宿:指利用自用住宅空閒房間,結合當地人文、自然景觀、生態、環境資源及農林漁牧生產活動,以家庭副業方式經營,提供旅客鄉野生活之住宿處所。可參考民宿管理辦法
 
—經營旅館業者,除依法辦妥公司或商業登記外,並應向地方主管機(當地縣市政府觀光單位)請登記,領取登記證後,始得營業。
旅館業於申請登記時,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
 二、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影本。(非公司組織者免附)
 三、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四、建築物核准使用證明文件影本。
 五、土地、建物登記(簿)謄本。
 六、土地、建物同意使用證明文件影本。
       (土地、建物所有人申請登記者免附)
 七、責任保險契約影本。
 八、旅館外觀、門廳、旅客接待處、各類型客房、浴室及其 
        他服務設施之照片或簡介摺頁。
 九、其他經中央或地方主管機關指定之有關文件。
      地方主管機關得視需要,要求申請人就檢附文件提交正本以供查驗。

民宿經營者,應向地方主管機關(當地縣市政府觀光單位)申請登記,領取登記證及專用標識後,始得經營。經營民宿不需要辦理營利事業登記證。
l民宿之設置,以下列地區為限,並須符合相關土地使用管制法令之規定:
 一、風景特定區。
 二、觀光地區。
 三、國家公園區。
 四、原住民地區。
 五、偏遠地區。
 六、離島地區。
 七、經農業主管機關核發經營許可登記證之休閒農場
      或經農業主管機關劃定之休閒農業區。
 八、金門特定區計畫自然村。
 九、非都市土地。
 
民宿之申請登記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建築物使用用途以住宅為限。但第六條第一項但 
      書規定地區,並得以農舍供作民宿使用。      
 二、由建築物實際使用人自行經營。但離島地區經當
      地政府委託經營之民宿不在此限。      
 三、不得設於集合住宅。
 四、不得設於地下樓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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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污水處理設施或化糞池設置原則

現行民眾辦理污水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設置申請時,倘該區公共污水下水道系統管線已到達並可容納該建築物污水,則得免予設置污水處理設施或化糞池;另公共污水下水道系統未到達地區則仍應依相關規定設置污水處理設施。
   
參考法規:
(一)依據「建築技術規則」第49條第1項:.....,公共污水下水道系統可容納該新建建築物之污水者,得免予設置污水處理設施。
(二)依據「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標準」第29條第1項:用戶應設置用戶排水設備將污水接入陰井或人孔,排泄於污水下水道,不得經由原設置之化糞池或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再排泄於污水下水道。
(三)依據臺「南市建築物新建增建改雨污(廢)水分流排水設備審查要點」第七條:生活污水管等應排放至污水處理設施後,再排放至放流口陰井。及第十二條:本注意事項內無規定者,適用下水道法、.....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標準、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備篇及建築有關法令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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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外安全梯與建築物任一開口距離計算方式疑義

一、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97條第1項第2款規定,「戶外安全梯之構造……(二)安全梯與建築物任一開口間之距離,除至安全梯之防火門外,不得小於2公尺。但開口面積在1平方公尺以內,並裝置具有半小時以上之防火時效之防火設備者,不在此限。……」上開第2目有關安全梯與任一開口間之距離,「應以戶外安全梯與建築物任一開口間之直線距離量測」本署100215日營署建管字第1000001383號函業釋示在案,且與會專家表示目前有部分研究報告顯示上開規定2公尺之距離仍有不足之虞,又煙流動之路徑以折線計算上開規定之長度是否合理?未經模擬證明,為確保公共安全,有關上開第2目規定之距離,仍應依本署100215日前揭號函釋辦理

二、高雄市政府如認為依照煙流動的行為,上開規定之距離以折線長度計算仍可確保安全,請提供相關模擬或研究成果及具體修正條文草案到署,俾憑討論。討論事項二:直通樓梯可否於部分樓層為戶外安全梯,部分樓層為特別安全梯。結論:戶外安全梯「對外開口面積(非屬開設窗戶部分)應在2平方公尺以上」為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97條第1項第2款第4目所明定,戶外安全梯對外開口面積,於各樓層均應符合上開規定。如同座直通樓梯僅部分樓層對外開口符合上開規定,部分樓層無對外開口或開口面積不足,則煙流入樓梯間後會阻礙無對外開口或開口面積不足之樓層之避難,使戶外安全梯失去功能;且同編第96條第1款規定直通樓梯之構造應改為室內或室外之安全梯或特別安全梯者,「應整座直通樓梯改為規定構造,非指同一座直通樓梯依樓層分段改為室內或室外之安全梯或特別安全梯」本署9488營署建管字第0940040841號函業釋示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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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設置防空避難設備

依據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140

凡經中央主管建築機關指定之適用地區,有新建、增建、改建或變更用途行為之建築物或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應依本編第一百四十一條附建標準之規定設置防空避難設備。但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建築物變更用途後應附建之標準與原用途相同或較寬者。
二、依本條指定為適用地區以前建造之建築物申請垂直方向增建者。
三、建築基地周圍一百五十公尺範圍內之地形,有可供全體人員避難使用之處所,經當地主管建築機關會同警察機關勘察屬實者。
四、其他特殊用途之建築物經中央主管建築機關核定者

防空避難設備之附建標準

依據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141

一、非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其層數在六層以上者,按建築面積全部附建。
二、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
(一)供戲院、電影院、歌廳、舞廳及演藝場等使用者,按建築面積全部附建。
(二)供學校使用之建築物,按其主管機關核定計畫容納使用人數每人零點七五平方公尺計算,整體規劃附建防空避難設備。並應就實際情形於基地內合理配置,且校舍或居室任一點至最近之避難設備步行距離,不得超過三百公尺。
(三)供工廠使用之建築物,其層數在五層以上者,按建築面積全部附建,或按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所核定之投資計畫或設廠計畫書等之設廠人數每人零點七五平方公尺計算,整體規劃附建防空避難設備。
(四)供其他公眾使用之建築物,其層數在五層以上者,按建築面積全部附建。
前項建築物樓層數之計算,不包括整層依獎勵增設停車空間規定設置停車空間之樓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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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老人安養、養護與長期照護機構部寢室與照護區得否以人工 採光方式替自然採光之窗戶 

 

主旨:貴府函請釋示有關老人安養、養護與長期照護機構部寢室與照護區得否以人工採光方式替自然採光之窗戶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府九十四年一月二十一日北府社老字第○九四○○二四四八五號函。
二、按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四十一條規定略以:「建築物之居室應設置採光用窗或開口,其採光面積依左規定:二、住宅之居室,寄宿舍之臥室,醫院之病房及兒童福利設施,包括保健館,托兒所、育嬰室、養老院等建築物之居室,不得小該樓地板面積八分之一。」(本部九十三年六月十四日營署建管字第○九三○○三三五六一號函釋,影附),本案請依建築法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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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76 條防火門應為常時開放式或常時關閉式執行疑義乙案

 

主旨:關於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七十六條執行疑義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本部營建署案陳貴會九十三年七月廿三日(九三)十三會字第○九五四號函。
二、查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一百八十一條第二項第二款規定「依前款設置之防火門窗應為常時開放式……。」其餘條文尚無明定防火門應為常時開放式或常時關閉式;故除應符合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一百八十一條第二項第二款規定之防火門外,其他防火門得自行擇用常時開放式或常時關閉式。
三、查常時關閉式或常時開放式防火門均應「免用鑰匙即可開啟,並應裝設經開啟後可自行關閉之裝置」,「防火門應朝避難方向開啟。但供住宅使用及宿舍寢室、旅館客房、醫院病房等連接走廊者,不在此限」同編第七十六條業有明文,故防火門無論設置於何處,均應符合第七十六條之規定。另「……在不妨礙避難逃生原則下,於防火門(安全門)往避難方向之他側設置可開啟防火門(安全門)原有插梢之鎖孔,以兼顧避難逃生、安全及使用管理上的實際需要,尚非法所不許」,本部八十六年九月二日台八六內營字第八六八一五九四號函(收錄於本署編之九十三年版「建築技術規則解釋函令彙編(建築設計施工編)」P.270)業釋示有案,請依該函釋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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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既有合法農舍得否作為休閒農業設施之餐飲設施使用 

 

主旨:關於既有合法農舍得否作為休閒農業設施之餐飲設施使用,復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本部營建署案陳貴府89年5月4日89工建字第16803號函辦理。
二、本案農舍擬供休閒農業設施之餐飲設施使用,除應符合土地使用管制規定外,其使用強度增加,應先照本部87年1月13日臺(87)內營字第8609650號函送研商「建築法第73條執行要點」相關執行疑義(4)會議紀錄結論第一案決議,由建築師依相關建築法令檢討後,再依建築法第73條執行要點規定,申請辦理變更使用後,始得作為休閒農業設施之餐飲設施使用,以維公共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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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污水處理設施或化糞池設置原則

現行民眾辦理污水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設置申請時,倘該區公共污水下水道系統管線已到達並可容納該建築物污水,則得免予設置污水處理設施或化糞池;另公共污水下水道系統未到達地區則仍應依相關規定設置污水處理設施。
   
參考法規:
(一)依據「建築技術規則」第49條第1項:.....,公共污水下水道系統可容納該新建建築物之污水者,得免予設置污水處理設施。
(二)依據「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標準」第29條第1項:用戶應設置用戶排水設備將污水接入陰井或人孔,排泄於污水下水道,不得經由原設置之化糞池或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再排泄於污水下水道。
(三)依據臺「南市建築物新建增建改雨污(廢)水分流排水設備審查要點」第七條:生活污水管等應排放至污水處理設施後,再排放至放流口陰井。及第十二條:本注意事項內無規定者,適用下水道法、.....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標準、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備篇及建築有關法令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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透水性舖面類別

透水性舖面對生態、環境及洪旱災,甚至對集水區、都會區之永續發展,具有相當大的影響,致使此種舖面愈來愈受重視,目前較常用者如下:

1. 多孔性瀝青混凝土舖面:多孔性瀝青混凝土係具有高孔隙之排水性材料,其發展最早開始於歐洲,1970年代中期在歐洲地區大量使用,日本則是於1980年代開始發展(潘昌林,2000)。多孔性瀝青混凝土主要的原理乃利用級配調整使粗細骨材間的孔隙率提高至20%左右,以使降於舖面上的水可由大量的孔隙迅速滲透。多孔性瀝青混凝土為提高瀝青韌性與強度,增加瀝青薄膜的厚度,以確保瀝青混凝土的耐久性,常須添加改質劑、纖維或石灰。

2. 無細骨材混凝土(No-fines concrete)舖面:無細骨混凝土一般被定義為由均勻級配之粗骨材、微量或無細骨材、且無足量水泥漿之混凝土材料。藉由配比設計與製程控制其特性以達合適強度、高透水性、無析離等工程需求,主要作為無須壓密之回填材料或水工結構物,抗壓強度約在200psi(1.5Mpa)至2000psi(14Mpa)之間(鄭瑞濱、潘昌林,2001),藉由粗骨材表面的一般水泥漿體,使之骨材表面接觸互相固結而發揮強度,同時形成多孔隙的結構體,因此具有相當大的透水性。其滲透係數隨含砂量而不同,一般均大於1.0×10-3cm/sec(潘昌林,2000),無細骨材混凝土為增加透水性而犧牲強度,因此無法承受太大的載重,一般使用於載重較小的區域,如人行道或行人廣場等。

3. 塊狀或鏤空舖面:以非連續性拼接塊狀舖面,在舖面與舖面間有很大的間隙可填入砂土,舖面下採用透水性底層如無細骨材混凝土、砂土層,而鏤空的路面,如植草磚,則直接提供植被生長的環境,使得人車行走在上面,而不至於造成植被壞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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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建築設計師事務所網站

1.莫伯治建筑事务所 http://mobozhi.infoscape.com.cn/main/modules/news/
2.密斯凡..(Mies van der Rohe) http://www.miesbcn.com/
3.
·柯布西耶*Le Corbusierhttp://www.fondationlecorbusier.asso.fr/fondationlc_us.htm
4.伦佐·皮阿诺 http://www.renzopiano.it/
5.理查德·迈耶 http://www.richardmeier.com/
6.理查德·罗杰斯 http://www.richardrogers.co.uk/
7.伯纳德·居米 http://www.tschumi.com/
8.SOM建筑师事务所 http://www.som.com/
9.KPF建筑师事务所 http://www.kpf.com/
10.弗兰克·盖里 http://www.frank-gehry.com/
11.贝聿铭(I. M. Pei )(PEI COBB FREED & PARTNERS architecets llphttp://www.pcfandp.com/
12.圣地亚哥·卡拉塔瓦 http://www.calatrava.com/
13.特里法·雷尔
14.
诺曼·福斯特 http://www.fosterandpartners.com
15.扎哈·哈迪德 http://www.zaha-hadid.com/
16.莱姆·库哈斯
17.
·努维尔 http://www.jeannouvel.com/english/preloader.html
18.彼得·埃森曼* http://www.eisenmanarchitects.com/
19.
阿尔瓦·阿尔托 http://www.alvaraalto.fi/alvar/
20.阿尔多·西扎*Alvaro Siza(下面的site并没有内容,不知道为什么) http://www.alvarosiza.com/
21.
渐近线 http://www.asymptote-architecture.com/
22.蓝天组 http://www.coophimmelblau.at/coophimmelblau.html
23.Polshek建筑师事务所(New York) http://www.polshek.com/
24.
大都会建筑事务所OMAOffice for Metropolitan Architecturehttp://www.oma.nl
25.The Jerde Partnership(USA) http://www.jerde.com/go/home
26.HLW Architect Office http://www.hlw.com/
27.Fox & Fowle Architects http://www.foxfowle.com/
28.Arquitectonica事务所 http://www.arquitectonica.com/
29.Krochina Architects(USA)设计极地建筑为主 http://www.krochina.com
30.Livingston Slone Architecture, Planning, and Design Firm(公益建筑) http://www.livingstonslone.com
31.
法国建筑工作室(Architecture-Studiohttp://www.architecture-s......e&menu=Pres&langpres=chin
32..弗兰克.劳埃德.赖特(Frank Lloyd Wright)

bauhaus(包豪斯) www.bauhaus.de
Le Corbusier(柯布基金会) www.fondationlecorbusier.asso.fr
walter-gropius(格罗皮乌斯) www.walter-gropius-schule.de
Ludwig Mies van der Rohe(密斯基金会) www.miesbcn.com
Alvar Aalto(阿尔托基金会) www.alvaraalto.fi
frank lloyd wright(赖特} www.franklloydwright.org
Louis I. Kahn
(康)非官方
www.design.upenn.edu/archives/archives/collection_a-z.htm
Peter Behrens
(贝伦斯)
www.tu-harburg.de/b/kuehn/pb40.html
Antoni Gaudí
(高迪) www.gaudiclub.com
Victor Horta(霍塔) www.hortamuseum.be
scarpa(斯卡帕)
www.studiocleo.com/gallerie/scarpa/scarpapage.html
lissitzky
(里茨斯基)
www.getty.edu/research/conductin ... lections/lissitzky/
Botta Mario
(博塔) http://www.botta.ch
Piano Renzo(皮亚诺) http://194.185.232.
Ateliers Jean Nouvel (努韦尔) www.jeannouvel.com
Zaha M. Hadid (哈迪德) www.zaha-hadid.com
Santiago Calatrava (卡拉特拉瓦) www.calatrava.com
mvrdv www.mvrdv.nl
Foster and Partners(福斯特) www.fosterandpartners.com
Steven Holl(霍尔) www.stevenholl.com
libeskind(里伯斯金德) www.daniel-libeskind.com
Kisho Kurokawa (黑川) www.kisho.co.jp
Richard Meier & Partners, Architects (迈耶) www.richardmeier.com
Bernard Tschumi Architects (屈米) www.tschumi.com
OMA(库哈斯) www.oma.nl
coop-himmelblau(蓝天组) www.coop-himmelblau.at
vsba(文丘里) www.vsba.com
Arata Isozaki(矶崎新) http://www.c-channel.com/c00005/index_en.html
KPF www.kpf.com
SOM www.som.com
richard rogers(罗杰斯) www.richardrogers.co.uk
architecture-studio(法国工作室) www.architecture-studio.fr
michael graves(格雷夫斯) www.michaelgraves.com
gigon-guyer(古耶+吉贡) www.gigon-guyer.ch
future-systems(未来系统) www.future-systems.com
Cesar Pelli & Associates - Architects (佩里) www.cesar-pelli.com
Grimshaw Nicholas and Partner (格雷母.肖) www.grimshaw-architects.com
Morphosis(梅恩) www.morphosis.net
非常建筑 www.fcjz.com
tadao ando(安藤)非官方 www.tadaoando.com
HOK www.hok.com
贝聿铭 www.pcfandp.com
Philip Johnson(菲利浦约翰逊) www.pjar.com
Antoine Predock(普雷多克) www.predock.com
Charles Correa(克里亚) www.charlescorrea.net
刘家琨 www.jiakun.com
eisenman (艾森曼) www.eisenmanarchitects.com
wiel arets (阿雷兹) www.wielarets.nl
FOA http://www.f-o-a.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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渐近线 http://www.asymptote.net/
Greg Lynn Form http://www.glform.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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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師事務所+設計工作室之網站連結

24H Architecture
http://www.24h-architecture.com/

2BXL (林友寒 Yu-Han Michael Lin + Roland Bondzio + Martin Behet)
http://www.2bxl.com/

3RW Architects
http://www.3rw.no/

3XNielsen A/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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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字部

A69 Architec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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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alos & Herreros
http://www.abalos-herreros.com/

A+B Design Group 大涵學乙設計工程有限公司(邱文傑+莊學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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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jaye/Associat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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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kira Yoned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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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ejandro Arave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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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essandro Mendini (Atelier Mendin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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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i Rahim and Hina Jamelle – Contemporary Architecture Practi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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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ied Works Architectu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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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var Aalt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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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moretti & Calvi Associat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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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toine Predock Architec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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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ton garcia abril & ensamble studi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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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oki Jun 青木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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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rata Isozaki & Associates | 磯崎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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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rchi-Tectonic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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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rchitecture-Studio
http://www.architecture-studio.fr/

Architecture studio himm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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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rchitektur Consult ZT Gmb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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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rkitektfirmaet C.F. Mψller
http://www.cfmoller.com/

Arquitectonic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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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rthur Ericks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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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sklund & Janss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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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ssadi & Pulido Architects (FELIPE ASSAD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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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symptote Architecture
http://www.asymptote-architecture.com/

Atelier FCJZ | 張永和之非常建築
http://www.fcjz.com/

Atelier Bow-Wow | 塚本由晴(Yoshiharu Tsukamoto) + 貝島桃代(Momoyo Kaijima)
http://www.bow-wow.jp/

Atsushi Kitagawara Architects Inc. | 北川原溫建築都市研究所
http://www.kitagawara.co.jp/


B字部

BAR(Bureau voor Architectuur Rotterdam)
http://www.bararchitects.com/

Bart Prince
http://www.bartprince.com/

Behnisch, Behnisch & Partn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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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rcy Chen Studio LLP (Thomas Bercy + Calvin Chen 陳伯緯)
http://www.bcarc.com/

Berger+Parkkinen (Adolf Berger / Tiina Parkkinen)
http://www.berger-parkkinen.com/

Bernard Tschumi Architects
http://www.tschumi.com/tsch_hold.asp

Birds Portchmouth Russum Architects http://www.birdsportchmouthrussum.com

Bjarke Ingles Group (由原 PLOT 事務所分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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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masC Architecto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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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lles + Wilson
http://www.bolles-wilson.com/

Brisac Gonzalez Architects
http://www.brisacgonzalez.com/

Bureau Vilius & Partneriai
http://www.abvp.lt/

Byoungsoo Cho Architects
http://

C字部

Cesar Pelli
http://www.cesar-pelli.com/flash.cfm

C. F. Mψllers Tegnestue
http://www.ark-cfmt.dk/

Charles Correa Associates
http://www.charlescorrea.net/

Chris Bosse
http://www.chrisbosse.de/

Christian de Portzamparc
http://www.chdeportzamparc.com/

Chris Lee + Kapil Gupta
http://www.chris-lee.net

Christoff:Finio Architecture
http://www.christofffinio.com

Cho Slade Architecture
http://www.choslade.com/

CitiCrafts 建築作坊(曾成德 + 何東光 + 盧澤彥)
http://www.citicrafts.com.tw/

Concrete Architects Associates
http://www.concreteamsterdam.nl/

Coop Himmelblau
http://www.coop-himmelblau.at/coophimmelblau.html


D字部

David Chipperfield
http://www.davidchipperfield.co.uk/

Daniel Libeskind
http://www.daniel-libeskind.com/

de Architekten Cie 建築師事務所
http://www.cie.nl/

dECOi
http://www.newitalianblood.com/category/open/519.html

Dellekamp Arquitectos 建築師事務所
http://www.dellekamparq.com/

Design Office
http://www.dodesignoffice.com

Diller + Scofidio
http://www.dillerscofidio.com/

DOMINIQUE PERRAULT ARCHITECTE
http://www.perraultarchitecte.com/


E字部

Eduardo Souto De Moura
http://

Emilio Ambasz and Associates, Inc.
http://www.ambasz.com/

Eric Owen Moss
http://www.ericowenmoss.com/

Evan Douglis Studio
http://www.evandouglis.com

Exilhäuser Architects (Exilhauser Architects)
http://www.exilhaeuser.de/

遠藤秀平
http://www.paramodern.com/
F字部

Fabio Novembre
http://www.novembre.it/

Farjadi Architects (Homa Farjadi)
http://www.farjadi.com/

FDArchitects (chris h. dondorp + ingrid b. furgler)
http://www.fdarchitects.net/

LAR/ Fernando Romero
http://www.laboratoryofarchitecture.com/

FOA-Foreign Office Architects
http://www.f-o-a.net/flash/simple.html

Foster and Partners
http://www.fosterandpartners.com/

Fox & Fowle Architects
http://www.foxfowle.com/

Frederick Fisher and Partners
http://www.fisherpartners.net/

F-U-R
http://www.f-u-r.de/

Future Systems
http://www.future-systems.com/


G字部

Garofalo Architects
http://www.garofalo.a-node.net

Gensler
http://www.gensler.com/

Gert Wingårdh (Gert Wingardh)
http://www.wingardhs.se/

Greg Lynn FORM
http://www.glform.com/

Gigon / Guyer
http://www.gigon-guyer.ch/

GMA Gluckman Mayner Architects
http://www.gluckmanmayner.com/

Gus Wustemann
http://www.guswustemann.com/

Gwathmey Siegel & Associates
http://www.gwathmey-siegel.com/


H字部

Hal Ingberg Architecte
http://www.halingberg.com/

Hardy Holzman Pfeiffer Associates, LLP
http://www.hhpa.com/

Heikkinen-Komonen Architects
http://www.heikkinen-komonen.fi/

Henning Larsen Tegnestue
http://www.hlt.dk/

Hideo Nishiyama & Associates, Architects 西山英夫建築環境研究所
http://www.hn-aa.com/

Atelier Hitoshi Abe 阿部仁史
http://www.a-slash.jp/

I字部

IaN+
http://www.ianplus.it/

Ian Ritchie
http://www.ianritchiearchitects.co.uk/

I.M. Pei
http://www.pcfandp.com/a/f/fme/imp/b/b.html

Ingenhoven Architekten
http://www.ingenhoven-overdiek.de/

ITERAE Architecture
http://www.iterae.com

J字部

JDS: Julien de Smedt (由原 PLOT 事務所分出)
http://www.jdsarchitects.com/

Jean Nouvel
http://www.jeannouvel.fr/

Jo Coenen & co
http://www.jocoenen.com/coenen.htm

John Pawson
http://www.johnpawson.com/

John Ronan
http://www.jrarch.com

Josef Paul Kleihues
http://www.kleihues.com/win6/index6.html

Juurlink & Geluk
http://www.jeng.nl/
http://www.juurlinkengeluk.com/

K字部

Arkkitehtitoimisto K2S Oy | K2S Architects Ltd.
http://www.k2s.fi/

Klein Dytham architecture
http://www.klein-dytham.com/

Kengo Kuma & Associates(隈研吾)
http://www02.so-net.ne.jp/~kuma/

Keven Kennon Architect
http://www.kkarchitect.com/

KHR AS Arkitekter
http://www.khras.dk/matrix.asp?id=1&type=Tegnebordet

King Roselli Architetti
http://www.kingroselli.com

Koning Eizenberg Architecture
http://www.kearch.com/

Kisho Kurokawa Architects & Associates(黑川紀章)
http://www.kisho.co.jp/index-ie.html

KSA金光裕建築師事務所
http://www.ksarch.com.tw/

Kumiko Inui 乾久美子
http://www.inuiuni.com/

Kunio Mayekawa (前川國男)
http://www.greatbuildings.com/architect ... ekawa.html

Kuth / Ranieri Architects
http://www.kuthranieri.com


L字部

Lab architecture studio
http://www.labarchitecture.com/

Langlands & Bell
http://www.langlandsandbell.demon.co.uk/

Latz · Riehl · Partner Landschaftsarchitekten
http://www.riehl-larchitekten.de

Leeser Architecture
http://www.leeser.com/

Lewis.Tsurumaki.Lewis
http://www.ltlwork.net

Lighting Architects: Spiers & Major
http://www.lightarch.com/

Luce et Studio Architects
http://www.lucestudio.com

Lunde & Lψvseth Arkitekter AS
http://www.lundeoglovseth.no/


M字部

Machado and Silvetti Associat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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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uis Mansilla & Emilio Tuñón
http://www.mansilla-tunon.com/

Mark Lintott Design 林馬克
http://www.mld-design.com/

MAP Arquitectos
http://www.mateo-maparchitect.com/

Fumihiko Maki & Associates(楨文彥)
http://www.maki-and-associates.co.jp/

Mario Botta
http://www.botta.ch/

Masaki Endoh / EDH | 遠藤設計室
http://www.edh-web.com

Massimiliano Fuksas
http://www.fuksas.it/html/index.html

Massimo Russo
http://www.massimorusso.it/

Maxwan
http://www.maxwan.com/

McCormac Jamieson Prichard
http://www.mjparchitects.co.uk/

medusa group architekci
http://www.medusagroup.pl/

Meixner Schlüter Wendt Architekten (Meixner Schluter Wendt Architect)
http://www.meixner-schlueter-wendt.de

Menos é Mais
http://www.menosemais.com/

Meyer en Van Schooten
http://www.meyer-vanschooten.nl/

Michael McDonough
http://www.michaelmcdonough.com/

Michael Graves & Associates
http://www.michaelgraves.com/

Michael Sorkin Studio
http://www.sorkinstudio.com/

Michel Rojkind/Rojkind Arquitectos
http://www.rojkindarquitectos.com

Mike Smith Studio
http://mikesmithstudio.com/

Mitnick Roddier Hicks
http://www.mitnickroddierhicks.com

Moore Ruble Yudell
http://www.moorerubleyudell.com/

Morphosis
http://www.morphosis.net/morph.html

Moshe Safdie Associates
http://www.msafdie.com/

Murphy/Jahn, Inc. Architects
http://www.murphyjahn.com/intro.htm

MVRDV
http://www.mvrdv.archined.nl/

mas yendo
http://www.masyendo.org/inprog/index.html
N字部

NAP 建築設計事務所 | Hiroshi Nakamura & NAP Architects(中村拓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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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ARCHITECTS
http://www.narchitects.com

Nicholas Grimshaw & Partners
http://www.ngrimshaw.co.uk/

NIO Architecten
http://www.nio.nl/

NoA Architecten
http://www.noa-architecten.net/

Nolaster
http://www.nolaster.com/

Norihiko Dan & Associates | 團紀彥建築師事務所
http://www.dan-n.co.jp/

NOX
http://www.noxarch.com/


O字部

Ocean D
http://www.oceand.com/

Ocean North
http://www.ocean-north.net/

OFI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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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MA(Office for Metropolitan Architecture) | Rem Koolhaas
http://www.oma.eu/


P字部

Paolo Soleri. Arcosanti
http://www.arcosanti.org/

Patterns (Marcelo Spina)
http://www.p-a-t-t-e-r-n-s.net

Paul Andreu
http://www.paul-andreu.com/

Penezic & Rogina
http://www.penezic-rogina.com/

Peter Cook
http://www.petercook.net/

Philippe Starc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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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lasma Studio
http://www.plasmastudio.com

PLOT
http://www.plot.dk/

Polshek Partnership Architects
http://www.polshek.com/

PTW
http://www.ptw.com.au/index_ptw.asp


Q字部

Querkraft
http://www.querkraft.at/index_flash.html

R字部

Rafael Vinoly Architects
http://www.rvapc.com/flashindex.html

Ralph Erskine
http://www.erskine.se/index.htm

RAMTV
http://www.aaschool.ac.uk/drl/ramtv/main.html

raumlabor_berlin
http://www.raumlabor-berlin.de/

REISER+UMEMOTO
http://www.reiser-umemoto.com/

René van Zuuk Architekten (Rene van Zuuk Architec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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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nzo Piano Building Workshop
http://www.renzopiano.com/

Ricardo Bofill
http://www.bofill.com/

Richard Meier & Partners
http://www.richardmeier.com/

Richard Rogers Partnership
http://www.richardrogers.co.uk/

Rojkind Arquitectos (Michel Rojkind)
http://www.rojkindarquitectos.com/

RoTo Architects
http://www.rotoark.com/

Reiser + Umemoto RUR Architecture PC(Jesse Reiser + Nanako Umemoto )
http://www.reiser-umemoto.com/

Riken Yamamoto | 山本理顯設計工場
http://www.riken-yamamoto.co.jp

Rafael Moneo
http://www.epdlp.com/arquitecto.php?id=113

 


S字部

Sanaksenaho Architects (Sanaksenaho Arkkitehdit Oy)
http://personal.eunet.fi/pp/sanaks/HomeUK.htm
http://www.kolumbus.fi/sanaksenaho/

Santiago Calatrava
http://www.calatrava.com/

Sauerbruch Hutton architects
http://www.sauerbruchhutton.de/

Schmidt, Hammer & Lassen
http://www.shl.dk/

SeARCH(Bjarne Mastenbroek, Uda Visser, David Gianotten)
http://www.searcharchitects.nl/

Shigeru Ban Architects | 阪茂
http://www.shigerubanarchitects.com/

Shusaku Arakawa + Madeline Gins | 荒川修作 + マドリン・ギンズ
http://www.architectural-body.com/

Smith-Miller + Hawkinson Architects
http://www.smharch.com/

SHoP/Sharples Holden Pasquarelli
http://www.shoparc.com/

Shuhei Endo Architect Institute | 遠藤秀平
http://www.paramodern.com/

Skidmore Owings & Merrill, LLP
http://www.som.com/

Steven Holl Architects
http://www.stevenholl.com/

Snøhetta (Snohetta)
http://www.snoarc.no/

Studio Granda
http://www.studiogranda.is/

Studio Luz Architects
http://www.studioluz.net/

Studio Pei-Zhu | 朱培
http://www.studiopeizhu.com/

Studio SUMO
http://www.studiosumo.com/

studio sputnik
http://www.studiosputnik.nl/

Sψren Robert Lund Arkitekter
http://www.srlarkitekter.dk/indexex.html

Subarquitectura
http://www.subarquitectura.com/


T字部

Taira Nishizawa Architects | 西沢大良建築師事務所(西澤大良)
http://www.japan-architects.com/content ... ext=0&nav=

Tange Kenzo | 丹下健三
http://www.ktaweb.com/en_index2.html

TAKASHI YAMAGUCHI & ASSOCIATES | 山口隆建築研究所
http://www.yamaguchi-a.jp/

TEN Arquitectos
http://www.ten-arquitectos.com/

Tezuka Architects | 手塚貴晴+手塚由比(手塚建築研究所)
http://www.tezuka-arch.com/

The next ENTERprise
http://www.thenextenterprise.at/

thomas jomini & associates architecture workshop
http://www.thomasjomini.ch/

TNA:Takei Nabeshima Architects (Makoto Takei 武井誠 + Chie Nabeshima 鍋島千惠)
http://www.tna-arch.com/

TONERICO:INC. (米谷ひろし YONEYA HIROSHI +君塚賢 KIMIZUKA KEN +増子由美 MASUKO YUMI)
http://www.tonerico-inc.com/

Toyo Ito | 伊東豐雄
http://www.c-channel.com/c00088/index_en.html

T.R. Hamzah & Yeang Sdn Bhd (楊經文 Kenneth Yeang)
http://www.trhamzahyeang.com/

TWBTA
http://www.twbta.com/


U字部

UnSangDong Architects | 韻生同建築師事務所
http://www.usdspace.com/

UN STUDIO
http://www.unstudio.com/

Urbanus Architecture & Design

Utzon Arkitekter
http://www.utzon-arkitekter.dk/


V字部

Venturi, Scott Brown & Associates
http://www.vsba.com/

Vilhelm Lauritzen Arkitekter
http://www.vlark.dk/

Vincent Guallart Architects (Guallart Vincente)
http://www.guallart.com/

Vlado Milunic
http://www.arch.cz/milunic/


W字部

West8
http://www.west8.nl/

White Arkitekter
http://www.white.se/

Wiel Arets Architect & Associates
http://www.wielarets.nl/

Wilkinson Eyre Architects
http://www.wilkinsoneyre.com/

Wingardh Arkitektkontor
http://www.wingardhs.se/

Work Architecture Company(Dan Wood + Amale Andraos)
http://www.work.ac/

吳威震建築室內設計
http://www.w-w-z.com/

X字部

Xefirotarch
http://www.xefirotarch.com/

Y字部

Yoshio Taniguchi and Associates | 谷口吉生
http://

YUKO NAGAYAMA & ASSOCIATES 永山祐子 建築設計(YUKONAGAYAMA)
http://www1.odn.ne.jp/yukon/index.html/


Z字部

Zaha M Hadid
http://www.zaha-hadid.com/

Zvi Hecker
http://www.zvihecker.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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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建築雜誌網站收集
建築 Dialogue: http://www.dialogue-arch.com.tw/
台北建築書店 http://cv-it.iarchi.net/shop/front/b...ml?C_Lang=big5
義大利: DOMUS http://www.domusweb.it/Domus/magazine/avvio.cfm
台灣的 EGG 一個蛋雜誌: http://www.eggmagazine.com/eggMag/open.html
http://www.detail.de/En/Aktuell/Index
http://www.framemag.com/
http://www.japan-architect.co.jp/jap...top_frame.html
http://www.wallpaper.com/
A+U
JA、新建築..http://www.japan-architect.co.jp/
http://www.jmag.com.tw/Goods_02.php?...tType=Magazine
http://www.designdiffusion.com/
http://www.timeout.com/ 

建築師雜誌http://www.twarchitect.org.tw/ 
義大利http://www.designmagazine.it/ 
Arxhitecture record: http://archrecord.construction.com/ 
The Architecture Review http://www.arplus.com/ 
Hinge 
香港的建築雜誌http://www.hingenet.com/ 

GA http://www.ga-ada.co.jp/ 
全球建築網站表列http://architettura.supereva.com/webzines/index.htm 
http://www.japan-architect.co.jp/jap...top_frame.html 
http://www.fmp.com.tw/m07.php?sp_nam=SBUD 

http://www.archinfo.com.tw/
台灣建築 TA http://www.airoc.org.tw/km-portal/fr...tml?Rcg=100020
DECORS
雜誌 http://www.decors.be/
日本 http://www.kenchikubunka.sakura.ne.jp/synergy/index.php
中華民國住宅學會 http://www.housing.org.tw/
日本.... 建築+建築[$#12491][$#12517][$#12540][$#12473] http://www.nou-sera.com/
日本.....[$#12418][$#12398][$#12394][$#12356]http://nousera.blog68.fc2.com/
Singapore.....Modern Architecture Design news http://news.architecture.sk/
日本還蠻權威的 http://www.japan-architect.co.jp/
有很多名家作品 http://blog.livedoor.jp/modernarchitecture/
有雜誌內容可以看 1945~1967 http://www.artsandarchitecture.com/
知名的建築書商: TASCHEN http://www.taschen.com/
內華達大學拉斯維加斯圖書館 http://library.nevada.edu/arch/rsrce.../contents.html
室內雜誌 http://www.interior-mj.com.tw/index.htm

還有.....自己看

http://www.archinect.net/ 

http://www.worldarchitecturenews.com/ 

http://www.e-architect.com/ 

http://www.plataformaarquitectura.cl/

 http://architecture.myninjaplease.com/ 

http://bldgblog.blogspot.com/

 http://www.eikongraphia.com/

 http://www.architonic.com/

 http://www.archidose.org/

 http://www.noticiasarquitectura.info/

 http://blog.miragestudio7.com/

 http://www.world-architects.com/

 http://www.archdaily.com/

 http://www.bdonline.co.uk/

http://pruned.blogspot.com/ 

http://www.myarchn.com/ 

http://www.arqa.com/ 

http://www.interactivearchitecture.org/ 

http://www.worldarchitecture.org/

 http://www.thingsmagazine.net/

 http://www.an-architecture.com/

 http://www.thearchitectureroom.com/

 http://lifewithoutbuildings.net/

 http://www.deathbyarchitecture.com/

 http://subtopia.blogspot.com/

 http://www.inhabitat.com/

 http://www.mocoloco.com/

 http://www.dezeen.com/

 http://www.notcot.org/

 http://www.thecoolhunter.net/

 http://www.dwell.com/daily/blog/

 http://www.worldchanging.com/

 http://materialicio.us/

 http://www.edgargonzalez.com/

 http://www.belowtheclouds.com/

 http://www.dezain.net/

 http://www.cityofsound.com/

 http://www.dezona.com/

 http://www.tropolism.com/

 http://arkinetia.blogspot.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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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休閒農業設施興建涼亭及廁所是否屬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範圍乙案

內政部94.5.30內授營建管字第0940005571號函
建築法第5條規定本法所稱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為供公眾工作、營業、居住、遊覽、娛樂及其他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本案休閒農業設施之涼亭、廁所,參照本部92年10月23日內授營建管字第0920089846號函會議紀錄結論規定,如屬結構獨立、全幢供同一用途使用且個別申請建築執照,總樓地板面積在200平方公尺以下之小型建築物,因其使用性質單純,得視為非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

內政部92.10.23內授營建管字第0920089846號函
建築法第五條規定本法所稱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為供公眾工作、營業、居住、遊覽、娛樂及其他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內政部六十四年八月二十日台內營字第六四二九一五號函並訂定其範圍,學校應屬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之範圍。學校內結構獨立、全幢供同一用途使用且個別申請建築執照之單幢警衛室、車棚、廁所、機械室及儲藏室等,總樓地板面積在二百平方公尺以下之小型建築物,因其使用性質單純,得視為非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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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梯(昇降機)設置相關規定

依據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七十九條之二

防火構造建築物內之挑空部分、昇降階梯間、安全梯之樓梯間、昇降機道、垂直貫穿樓板之管道間及其他類似部分,應以具有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牆壁、防火門窗等防火設備與該處防火構造之樓地板形成區劃分隔。昇降機道裝設之防火設備應具有遮煙性能管道間之維修門並應具有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及遮煙性能

前項昇降機道前設有昇降機間且併同區劃者,昇降機間出入口裝設具有遮煙性能之防火設備時,昇降機道出入口得免受應裝設具遮煙性能防火設備之限制;昇降機間出入口裝設之門非防火設備但開啟後能自動關閉且具有遮煙性能時,昇降機道出入口之防火設備得免受應具遮煙性能之限制。

挑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不受第一項之限制: 
一、避難層通達直上層或直下層之挑空、樓梯及其他類似部分,其室內牆面與天花板以耐燃一級材料裝修者。 
二、連跨樓層數在三層以下,且樓地板面積在一千五百平方公尺以下之挑空、樓梯及其他類似部分。 
第一項應予區劃之空間範圍內,得設置公共廁所、公共電話等類似空間,其牆面及天花板裝修材料應為耐燃一級材料

 

國內防火材料審查可以分為2方向,一個主管機關是內政部,另一個主管機關是經濟部。經濟部掌管之業務僅為防火門(就上述材料範圍),其餘之材料主管機關皆為內政部所管轄,所以防火門之證明文件應包含如下文件。

(1)防火門本體標印檢驗合格標識及識別碼。

(2)生產廠之出廠證明書。

(3)經濟部商品驗證登錄證書。

(4)原型式測試報告書:耐火試驗結果表、可縮減尺寸表、五金配件、鎖及視窗規格等。

(5)同型式判定報告書:其他非屬原型式而以同型式判定者,加附該項目之同型式判定對照表。

防火門有其專屬之檢驗規範CNS 11227,有3個地方為經濟部所指定之防火門試驗室,內政部建築研究所、財團法人台灣建築中心及成功大學。

目前僅這3個地方有提供檢測,要試驗防火門都需要花費時間掛號排隊,希望未來能增加指定試驗室以節省測試時間。

以上所述其它防火材料皆內政部所管,所以這些防火材料之證明文件皆需要提供「內政部建築新技術、新工法、新設備及新材料認可通知書」,以供判別材料之型式及有效日期,一般而言,認可通知書之有效日期為3年,可展延一次,意思就是材料審查通過後6年後,就要有心理準備重新測試。這些材料目前由內政部營建署指定防火試驗室提供檢測,分別為國防部軍備局中山科學研究院、台灣防火科技公司、財團法人台灣塑膠中心、工研院、財團法人台灣建築中心及內政部建築研究所等,這些單位所出具之試驗報告,再經由營建署指定之建築性能評定中心審查後,進而再報請內政部核發認可通知書。

以下說明一些目前廠有的疑慮:

防火門、防火門窗、防火窗,是一樣的主管機關嗎?防火門以CNS 11227試驗由上所述是經濟部管轄,防火窗是以CNS 14815規定進行檢測歸內政部所管,那麼何謂防火門窗,防火門上面如果有崁玻璃窗,那麼應該要以CNS 11277規定獨立進行試驗,不可以防火窗之證明加上防火門之證明來提供審查,故防火門與防火窗分屬不同之主管機關管轄,防火門窗僅是一種口語稱呼而已

防火門、防火捲門、防火電梯門是同樣的主管機關嗎?其實也不是,防火門還是由上所述是經濟部管轄,其他的「門」,都歸內政部所管,同樣須出具「內政部建築新技術、新工法、新設備及新材料認可通知書」。

防火門與防火遮煙門,是一樣的主管機關嗎?這一方面就稍微要解釋一下,防火門的試驗規範是CNS 11227,遮煙門的遮煙試驗規範為CNS 15038,分屬不同的試驗方式與規範,故主管機關不同,而且就現實面而言,一般的火災發生時,不見得起火源會位於防火門之附近,所以有些門僅需要遮煙性能即可,有些區域不需要防煙區劃,所以僅需要防火門性能,所以遮煙門與防火門是可分開試驗的,遮煙門之試驗溫度最高為200℃左右,防火門在1,000℃左右,兩者之試驗方法是完全不同的。那麼又防火又遮煙的門如何處理,此時就需要考慮火場情境,當火災初期煙會比火較熱,更早散佈到各樓層區域,所以此時門會先抵抗煙,等火勢無法控制漸大時,門才會發揮阻止延燒的功能,所以防火遮煙門在試驗時,就需要分別通過CNS 15038之試驗與CNS 11227之試驗。

以上為目前工程界常說不清楚之事情,本人有機會參與一些研討會課程獲得不少訊息,藉此機會釐清說明一些觀念供各位先進參考。 

參考文獻

1.CNS 14803「建築用防火捲門耐火試驗法」,公布日期93年4月20日。

2.CNS 14815「建築用防火固定窗耐火試驗法」,公布日期93年4月12日。

3.CNS 11227「建築用防火門耐火試驗法」,修訂公布日期91年12月09日。

4.CNS 12514「建築物構造部分耐火試驗法」,修訂公布日期96年08月09日。

5.CNS 12514「建築物防火區劃貫穿部耐火試驗法」,修訂公布日期92年10月09日。

6.CNS 15038「建築用門遮煙性試驗法」,修訂公布日期98年03月04日。

7.CNS 6532「建築物室內裝修材料之耐燃性試驗法」,修訂公布日期92年10月09日。

 

以上文章引用蔡東宏 技師編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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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事務所將遇到的狀況前10名

 

1。 全通宵達旦不要求

建築系的學生都在管理自己的時間太可怕了。 雖然設計過程的一部分,是審批上同學之間推移,很少做建築系的學生表現出來,把他們的頭向下,並開始工作在有條不紊的生產方式。 有一種競爭和小動作的推移很多,但如果你管理你的時間在錄音室就像是你的工作,全通宵達旦根本不會發生。我看到所有的時間,當老人們去架構學士學位或碩士學位回 - ​​誰一直在工作場所或有其他“大人”的責任人,他們從來沒有拉都通宵達旦。 他們不必因為當他們在8小時的工作室,他們獲得 8個工作小時內完成。 這是傢伙在休息期間結構類的辦公桌上不乏星巴克杯,拉的全通宵達旦睡覺。 此人還將吹噓拉動全通宵 - 作為“大人”,這讓我輕笑。

2。 最後一分鐘的變化做弊大於利 

它總是很難停止設計,特別是在學校,但在某些時候的目標是提出的概念,圖紙和模型,以支持你的想法。 如果你認為這個過程就像你呈現給客戶和工作期限從落後的,你將有負少得多的工作。 如果確定它會帶你4天打造椴木2天你的模型來呈現出圖紙,給自己在適當的時間和停止創建的原創作品。如果你把所有這些偉大的思想和方法,沒有有效地溝通他們誰在乎呢? 我不和的人誰將會坐在陪審團暴擊你在也不會。

3。 一個壞的演示過程中您的評論你的成績不會下沉

如果事情仍然是相同的,人們得到真正工作起來,多一點強調了在時機成熟時,以腳在牆上,以獲得他們的審查工作了。 好消息應該是你的教授,這個人實際上是誰給你的品位,知道你的項目的所有多少時間和精力,你已經把結果英寸,你應該少談有關的客座教授/評論誰不知道你什麼工作,有10分鐘的“了解”,然後提供一些有意義的見解。 不是那些比教授多次有自己的寵物項目或東西,他們是把他們的意見都只是一種孤芳自賞的方式讓他們了解你的項目。 您的項目可能是一個多學科研究住房站上月球的陰暗面和“可持續”教授會找到一些方法來詢問雨水收集你。 (想想 - 我不是在開玩笑)。 同樣的事情發生的人,誰可以使真的,真的很好。 他們的演講將看驚人和來賓評審會並就如何偉大的這個項目是多麼蒼白無力前一個是,這個人的一個完全不同的水平,等等,等等... ...但大家都在類(包括教授)知道,這個項目是不行的,儘管找一樣大,它的作用。 每個人都受到時髦的圖形 - 但除非這是一個渲染類,教授會知道誰做什麼,在哪裡的價值所在。

4。 你的投資組合有3年的壽命(最大)

是的,你的投資組合很重要,您將使用在不同的點在學校和你的職業生涯早期利用到你想要的東西它。 只要認識到,在一些早期的將來,你會不好意思,你認為你的工作是如此偉大的,當它清楚地吮吸。 你的投資組合會發現在一些其他項目的重要性遞減衣櫃家,因為你會發現,你的投資組合服務的目的是不是你以為是。 這不是炫耀一些項目,你真棒創意設計,它是關於說明你在該行業的各種技能水平,這表明你知道如何去思考和處理信息。 想想看 - 你真的想你的投資組合唯一的消息發送是多麼偉大可以呈現? 因為你是“渲染傢伙”當你終於找到工作。

5。 努力工作是很容易看到

你是不是愚弄人,沒有任何滑行,如果你認為你可以逃脫它,您將學習在大部分公共和羞辱的方式真理。 我們前面提到的那傢伙 - 一個誰認為你拉全通宵達旦,即使他在課堂上睡覺 - 他的全油門是不是他? 他的生活,吃和呼吸這東西 - 顯然他將成為一位偉大的建築師。 對嗎? 我可以做一個下拉在任何工作室外觀和挑選出的人誰的工作與那些誰在找工作就像他們正在努力工作真的很難很難 ... ...和你的教授知道這一點。 是的,還有教授在那裡誰喜歡和支持這種行為,因為它表明“奉獻”,在最嚴重的高息水平或的。 最終,辛勤工作是它自己的獎勵。

6。 隨身攜帶您的選修課業務和房地產類

我從來沒有這一點,並坦率地說,它甚至從來沒有想過我。 我已經採取了萬小時,而我認為這是一個機會,我選修海岸一點點。 這並不是說我不喜歡他們或得到任何的進程之外。 我採取了一個介紹,以陶瓷類為 6年高中 - 所有其他學生大一美術專業。 我曾在這個類中一個偉大的時間,我敢肯定我有3週後保證 A。 這位教授和我談設計和趨勢,他明白我在那裡,因為我想在那裡,不是因為我不得不。 我也沒約 50倍的“項目”比任何人都因為我沒有耍著不亞於其他人。 回想起來,這是我最喜歡的課程之一,但我真的希望我的東西被燒毀,將幫助我與我的工作今天選修。

7。 在辦公時間內親臨您的教授

這應該是教訓#1,但它並不像酷鉛作為全通宵達旦關閉。 這不是特別的工作室一樣,因為它是任何和每一個類,你走。 當你花時間來訪問你的教授,問一些問題,打個招呼,什麼的,神奇的事情通常發生。 大多數教授都必須保持辦公時間及類他們教的不同,我發現,在此期間沒有發生。 因此,我可以請有關的講座,不僅將它為我的好處個性化,但現在從事教授和我的成功投資。 我並不是一個吸式,我沒有去的只是說 wass'up但我並使它成為一個點,使早在學期一次露面。 我只是希望我學會了這一課之前,我把它當成是大一量子物理學。

8。 “賣”你的教授

你應該習慣了你作為你的客戶,而不是你的好友教授的想法。 我知道這聽起來可能違反前款點,但,這是有關設置的期望。 當你跟你對你的項目教授,這是重要的,你能夠清楚地闡明參加您所選擇的方向設計的原因。 你必須認為這是你的工作,說服他們,你的假設是有效的,而且背後有一個好主意,你的邏輯。 兩位教授的工作不是為你做你的項目,而是能保護自己,並幫助指導沿您所選擇的路徑。 我總是喜歡聽教授的心理醫生談搞,即“為什麼你認為這是一個合適的姿態”或“你認為該結果(空)會是什麼?”這是他們的工作,幫助指導你,不告訴你做什麼。

9。 該陪審團評論的價值是不是你認為它是

我提到這一點,在項目#3,但大多數建築系的學生認為這是只是展示他們的設計,並從客人評論的智慧和啟發性輸入 - 這不是(見#3)。 這的確是你的教育的另一個重要組成部分。 最重要的事情你可以得到這些批評的是實踐的站起來在房間前面的人產生信心和知識和藝術。 您是在您的設計專家所以你應該能夠傳達的目標,戰略和方向的設計時間比別人更好。 談到壓力下沒有 AHH的和uhmm的是不是一個禮物 - 這是一個技巧。 如果我早知道,能否有效溝通是一個比一個建築的辦公室,我會投入發展有年輕化的設計更努力更珍貴的技能。 沒有建築師希望聽到好的設計以外的任何其他銷售,但它根本不是真實的。 而誰可以在客戶面前放人,溝通和建立連接,將超過一個熟練的設計師重視。 那些“星kitects”你在雜誌上看到一般有能力成為令人驚訝的在兩個好。

10。 打破規則(大圖)

最好的項目往往是有關觀念,而不是對文字執行 - 至少它在設計導向的課程中。 誰在乎如何,10“一欄是會支持的”你的棲息地生活莢樹“。 如果人們對自己的衛生間佈局而不是你的正面和負面的空間時,你的設計可能不是很好,你要成為一個成功的項目經理路上。 榮譽。

我覺得是很重要的補充,有種種的價值熬夜和隊友正在你的工作室。 持續了咖啡,在凌晨1:00街頭肉出來傾向於建立關係,並加強在工作室的團結。 我不是告訴你避免-你需要做的是,它的教育過程中的一部分。 我告訴你讓你的工作做在正常時間(上午8時至午夜十二時),然後你可以擰斷你的朋友在晚上聽的人Mark Ronson你想要三​​池雪和後期混音。 你甚至可以“那個傢伙”誰走動產品,它需要大量的設計復位如果你想不請自來的意見 ... ...但沒有人喜歡那傢伙(這是#11)。

我在這裡要告訴你,沒有人得到他們的工作做得最好的午夜- EVER。 查找單詞“意外收穫”如果你跟我不同意。 我也知道,這項工作通常比檔次的重要所以請不要誤解我的意思:這是關於聰明而不是更辛苦。 在工作​​度過打磁帶錄音室的時間,而不是球。 請不要像現在還沒有擰周圍的很多的推移,大家都知道好。 但是,不要以為這老傢伙是誰的工作多在角落裡,而你的第二個基地是四捨五入混蛋,因為他要趕回家,看到他的孩子。 你應該在大學的樂趣,我只是告訴你有一個關於如何去你的業務替代方式 - 一個將超越本學期的區別。

 

引自Borson,鮑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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