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接內容
1.基地現況調查,測量,規劃及諮詢
2.住宅,商業,辦公,廠房等建築物之新(增)(改)建規劃設計
3.建築(拆除)執照申請
4.建物外觀,景觀,中庭,廣場,圍牆等環境設計
5.取得特定工廠登記,納管申請,工廠改善計畫擬定,地目變更(特定目的事業用地),補申請建築執照,補辦理一般工廠登記證
6.住宅,商業,辦公,廠房等空間室內裝修規劃設計
7.建築物室內裝修案件代辦申請圖審及竣工
8.建築物結構安全鑑定
9.診所,旅館,廠房,補習班等及其它行業等之變更使用及免辦變更代辦申請
10.無障礙設施規劃設計
11.危險及老舊建築物結構安全性能評估
12.農產品加工室廠房申請
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及耐震能力評估檢查

建築物之使用類別、組別及其定義

類別

類別定義

組別

組別定義

A類

公共集會類

供集會、觀賞、社交、等候運輸工具,且無法防火區劃之場所。

A-1

供集會、表演、社交,且具觀眾席之場所。

A-2

供旅客等候運輸工具之場所。

B類

商業類

供商業交易、陳列展售、娛樂、餐飲、消費之場所。

B-1

供娛樂消費,且處封閉或半封閉之場所。

B-2

供商品批發、展售或商業交易,且使用人替換頻率高之場所。

B-3

供不特定人餐飲,且直接使用燃具之場所。

B-4

供不特定人士休息住宿之場所。

C類

工業、倉儲類

供儲存、包裝、製造、檢驗、研發、組裝及修理物品之場所。

C-1

供儲存、包裝、製造、檢驗、研發、組裝及修理工業物品,且具公害之場所。

C-2

供儲存、包裝、製造、檢驗、研發、組裝及修理一般物品之場所。

D類

休閒、文教類

供運動、休閒、參觀、閱覽、教學之場所。

D-1

供低密度使用人口運動休閒之場所。

D-2

供參觀、閱覽、會議之場所。

D-3

供國小學童教學使用之相關場所。(宿舍除外)

D-4

供國中以上各級學校教學使用之相關場所。(宿舍除外)

D-5

供短期職業訓練、各類補習教育及課後輔導之場所。

E類

宗教、殯葬類

供宗教信徒聚會、殯葬之場所。

供宗教信徒聚會、殯葬之場所。

F類

衛生、福利、更生類

供身體行動能力受到健康、年紀或其他因素影響,需特別照顧之使用場所。

F-1

供醫療照護之場所。

F-2

供身心障礙者教養、醫療、復健、重健、訓練、輔導、服務之場所。

F-3

供兒童及少年照護之場所。

F-4

供限制個人活動之戒護場所。

G類

辦公、服務類

供商談、接洽、處理一般事務或一般門診、零售、日常服務之場所。

G-1

供商談、接洽、處理一般事務,且使用人替換頻率高之場所。

G-2

供商談、接洽、處理一般事務之場所。

G-3

供一般門診、零售、日常服務之場所。

H類

住宿類

供特定人住宿之場所。

H-1

供特定人短期住宿之場所。

H-2

供特定人長期住宿之場所。

I類

危險物品類

供製造、分裝、販賣、儲存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之場所。

供製造、分裝、販賣、儲存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之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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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公司設立或廠房登記前,已申請租賃自建廠房或標準廠房。

取得室內裝修合格證明或取得變更使用執照需檢附哪些應備文件

(1)建築物室內裝修竣工查驗表
(2)建築物室內裝修申請書
(3)委託書
(4)建築物室內裝修簽證表
(5)建築物室內裝修材料表
(6)建築物室內裝修專業技術人員登記證或建築師簽章設計(若涉及防火區劃則需請建築師簽證)
(7)內政部核發之建築物室內裝修業登記證或營造廠登記證
(8)使用執照影印本
(9)室內裝修圖說核准函,「消防主管機關審核合格」文件
(10)若為租賃廠房,則需具備管理局標準廠房租賃契約或管理局核准廠商租賃函及廠商租賃契約乙份,若為自建廠房自行使用則免附
(11)原核准副本圖一份,室內裝修竣工圖二份(>1/100),一份正本建管存查,一份副本核准後廠商自行保存。
(12)室內裝修竣工圖說二份(其比例尺不得小於1/100),一份正本建管存查,一份副本核准後廠商自行保存,卷宗夾請用黃色;室內裝修竣工圖說包括位置圖(>1/500)、現況圖(>1/100),裝修平面圖(>1/100)、天花平面圖(>1/100)、立面圖,剖立面圖(>1/100)、詳細圖(>1/30)。
(13)室內裝修峻工圖需載明與原核准圖說變更事項,檢討防火區劃(一般為1500㎡,若具有自動灑水設備可至3000 ㎡)及逃生步距(辦公室50m,廠房70m)。
(14)室裝材料內政部(商檢局)材質証明、原廠出貨証明及竣工照片各兩份(建管組存查的那份要附正本),竣工照片索引圖(>1/100)。
(15)建築物綠建材設計評估總表(綠建材使用率(Rg) ≧綠建材使用率基準值(Rgc=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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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內裝修審查應備文件

1.建築物室內裝修圖說檢查表。

2.建築物室內裝修圖說申請表。

3.委託書。

4.室內裝修業登記書(建築師簽證案免附)。

5.室內裝修業登記證書影本。

6.原使用執照影本一份。

7.建築物使用權同意書(自有者免)。

8.建物登記簿謄本。

9.建築室內裝修材料表。

10.經認證之裝修材料合格證明文件。

11.建築物室內裝修簽證表。

12.工程圖樣(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之室內裝修圖說)

13.原使用執照竣工圖(申請範圍著色)。


室內裝修竣工查驗

1.建築物室內裝修竣工查驗申請書。

2.建築物室內裝修竣工查驗表。

3.原領室內裝修審查合格文件。

4.建築物室內裝修審核圖說許可函及圖說。

5.消防竣工查驗合格證明(請逕向屏東縣局申請竣工查驗)。

6.建築物室內裝修業登記證影本。

7.建築物室內裝修簽證表。

8.建築室內裝修竣工材料表。

9.室內裝修竣工圖說(與原申請圖說相符者免附。

10.經認證之裝修材料合格證明。

11.建築物室內裝修竣工照片(包含樓梯、樓梯平台、防火區劃設施、出入口、防火門、走廊、緊急進口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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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南市短期補習班申請立案應檢附文件目錄----籌設申請書(所有文件一式兩份)

(一)設立計畫表(內含宗旨、班名、班址、班數、修業期限……等)

(二)設立人及班主任學經歷身分證明文件(含戶籍謄本);技藝補習班班主任另檢附有關之技能證明文件。

(三)教職員履歷名冊(應檢具學經歷及身分證影本)

(四)設立人及班主任〈含教職員〉非軍公教切結書

(五)班舍位置圖

(六)班舍平面圖及消防安全設備平面圖(應標明教室面積、辦公室及安全衛生設備)

(七)建築物可供作補習班用之建物使用執照及消防單位派員勘驗合格證明文件

(八)教學課程及教材大綱

(九)週課表

(十)組織規程

(十一)短期補習班學則

(十二)班舍使用證明文件

       1.土地及建物所有權狀影本

       2.二年租賃契約書或班舍使用同意書(契約並應經公證)。

(十三)設立人二吋照片二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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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外安全梯與建築物任一開口距離計算方式疑義

一、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97條第1項第2款規定,「戶外安全梯之構造……(二)安全梯與建築物任一開口間之距離,除至安全梯之防火門外,不得小於2公尺。但開口面積在1平方公尺以內,並裝置具有半小時以上之防火時效之防火設備者,不在此限。……」上開第2目有關安全梯與任一開口間之距離,「應以戶外安全梯與建築物任一開口間之直線距離量測」本署100215日營署建管字第1000001383號函業釋示在案,且與會專家表示目前有部分研究報告顯示上開規定2公尺之距離仍有不足之虞,又煙流動之路徑以折線計算上開規定之長度是否合理?未經模擬證明,為確保公共安全,有關上開第2目規定之距離,仍應依本署100215日前揭號函釋辦理

二、高雄市政府如認為依照煙流動的行為,上開規定之距離以折線長度計算仍可確保安全,請提供相關模擬或研究成果及具體修正條文草案到署,俾憑討論。討論事項二:直通樓梯可否於部分樓層為戶外安全梯,部分樓層為特別安全梯。結論:戶外安全梯「對外開口面積(非屬開設窗戶部分)應在2平方公尺以上」為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97條第1項第2款第4目所明定,戶外安全梯對外開口面積,於各樓層均應符合上開規定。如同座直通樓梯僅部分樓層對外開口符合上開規定,部分樓層無對外開口或開口面積不足,則煙流入樓梯間後會阻礙無對外開口或開口面積不足之樓層之避難,使戶外安全梯失去功能;且同編第96條第1款規定直通樓梯之構造應改為室內或室外之安全梯或特別安全梯者,「應整座直通樓梯改為規定構造,非指同一座直通樓梯依樓層分段改為室內或室外之安全梯或特別安全梯」本署9488營署建管字第0940040841號函業釋示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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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設置排煙設備場所

一、供第十二條第一款及第五款第三目所列場所使用,樓地板面積合計在五百平方公尺以上。

二、樓地板面積在一百平方公尺以上之居室,其天花板下方八十公分範圍內之有效通風面積未達該居室樓地板面積百分之二者。

三、樓地板面積在一千平方公尺以上之無開口樓層。

四、供第十二條第一款第一目所列場所及第二目之集會堂使用,舞臺部分之樓地板面積在五百平方公尺以上者。

五、依建築技術規則應設置之特別安全梯或緊急昇降機間。

前項場所之樓地板面積,在建築物以具有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牆壁、平時保持關閉之防火門窗等防火設備及各該樓層防火構造之樓地板區劃,且防火設備具一小時以上之阻熱性者,增建、改建或變更用途部分得分別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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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物室內裝修如僅有分間牆拆除行為或僅設置辦公室系統隔間牆等,其裝修材料之「綠建材」如何檢討?

室內裝修材料之「綠建材」檢討,應以實際使用裝修材料為簽證檢討內容,如僅為分間牆拆除之裝修行為,同意於綠建材材料表填寫「無使用裝修材料」,准予免附綠建材等相關證明文件。另辦公室設置系統隔間牆如涉及本辦法所稱之室內裝修行為認定,仍依相關規定檢討「綠建材」簽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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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火門往避難方向開啟疑慮

為兼顧實情及統一執行標準,於中央完成修法前,援引上開函示意旨,除排煙室、安全梯間或依同編79條之1規定用途使用並設置1500 M2(如備有效自動滅火設備者3000 M2)以上防火區劃之防火門,應往避難方向開啟,其他防火門之門扇開啟方向得免予限制;另為防火區劃之性能維持,其自動關閉裝置均應設置。另走廊設置規定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92條已有明定,考量遇緊急避難時防火門扇因開啟致減少走廊逃生避難淨寬度,為維護公共安全,於中央明定走廊避難時最小寬度限制前,防火門門扇開啟後之走廊可供逃生淨寬度應比照前條走廊設置寬度,以為妥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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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內裝修之薄材施作(天然木皮或美耐板、PVC膜等)得否比照壁布、壁紙非屬建築管理範圍?

為統一室內裝修竣工查驗之執行標準,重申具有非板材狀(即可成捲狀)特性與壁布、壁紙者(如薄皮、膜或防護軟墊等)相當之「薄材」粘貼物,非屬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範圍,自毋須查驗。至其他法令對該材料另有檢驗規範者,自應從其規定管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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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內安全梯裝修材料安全等級

97年5月15日內授營建管字第0970803842號

特別安全梯之構造,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97條第1項第3款規定,「樓梯間及排煙室之四週牆壁應具有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其天花板及牆面之裝修,應為耐燃一級材料」,因特別安全梯為建築物垂直避難及全棟避難之必要路徑,其安全等級應採高標準,是前揭規定之裝修材料等級包含表面材料及底材,且不適用同編第88條附表說明三「除本表(三)(九)(十)(十一)所列各種建築物外,在其自樓地板面起高度在一‧二公尺以下部分之牆面、窗臺及天花板周圍押條等裝修材料得不受限制」。

至室內安全梯與特別安全梯同為建築物垂直避難及全棟避難之必要路徑,並依前揭第97條第1項第1款第1目規定「安全梯間四周牆壁除外牆依前章規定外,……天花板及牆面之裝修材料並以耐燃一級材料為限」,其裝修材料之限制與特別安全梯相同,故第97條第1項第1款第1目規定之裝修材料等級亦應包含表面材料及底材,且不適用同編第88條附表說明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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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些場所免設排煙設備

下列處所得免設排煙設備:
一、建築物在第十層以下之各樓層(地下層除外),其非居室部分,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
(一)天花板及室內牆面,以耐燃一級材料裝修,且除面向室外之開口外,以半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防火門窗等防火設備區劃者。
(二)樓地板面積每一百平方公尺以下,以防煙壁區劃者。
二、建築物在第十層以下之各樓層(地下層除外),其居室部分,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
(一)樓地板面積每一百平方公尺以下,以具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牆壁、防火門窗等防火設備及各該樓層防火構造之樓地板形成區劃,且天花板及室內牆面,以耐燃一級材料裝修者。
(二)樓地板面積在一百平方公尺以下,天花板及室內牆面,且包括其底材,均以耐燃一級材料裝修者。
三、建築物在第十一層以上之各樓層、地下層或地下建築物(地下層或地下建築物之甲類場所除外),樓地板面積每一百平方公尺以下,以具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牆壁、防火門窗等防火設備及各該樓層防火構造之樓地板形成區劃間隔,且天花板及室內牆面,以耐燃一級材料裝修者。
四、樓梯間、昇降機昇降路、管道間、儲藏室、洗手間、廁所及其他類似部分。
五、設有二氧化碳或乾粉等自動滅火設備之場所。
六、機器製造工廠、儲放不燃性物品倉庫及其他類似用途建築物,且主要構造為不燃材料建造者。
七、集合住宅、學校教室、學校活動中心、體育館、室內溜冰場、室內游泳池。
八、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之場所。
前項第一款第一目之防火門窗等防火設備應具半小時以上之阻熱性,第二款第一目及第三款之防火門窗等防火設備應具一小時以上之阻熱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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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設置防空避難設備

依據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140

凡經中央主管建築機關指定之適用地區,有新建、增建、改建或變更用途行為之建築物或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應依本編第一百四十一條附建標準之規定設置防空避難設備。但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建築物變更用途後應附建之標準與原用途相同或較寬者。
二、依本條指定為適用地區以前建造之建築物申請垂直方向增建者。
三、建築基地周圍一百五十公尺範圍內之地形,有可供全體人員避難使用之處所,經當地主管建築機關會同警察機關勘察屬實者。
四、其他特殊用途之建築物經中央主管建築機關核定者

防空避難設備之附建標準

依據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141

一、非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其層數在六層以上者,按建築面積全部附建。
二、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
(一)供戲院、電影院、歌廳、舞廳及演藝場等使用者,按建築面積全部附建。
(二)供學校使用之建築物,按其主管機關核定計畫容納使用人數每人零點七五平方公尺計算,整體規劃附建防空避難設備。並應就實際情形於基地內合理配置,且校舍或居室任一點至最近之避難設備步行距離,不得超過三百公尺。
(三)供工廠使用之建築物,其層數在五層以上者,按建築面積全部附建,或按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所核定之投資計畫或設廠計畫書等之設廠人數每人零點七五平方公尺計算,整體規劃附建防空避難設備。
(四)供其他公眾使用之建築物,其層數在五層以上者,按建築面積全部附建。
前項建築物樓層數之計算,不包括整層依獎勵增設停車空間規定設置停車空間之樓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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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內政部指定應申請室內裝修的「非供公眾使用建築物」略有下列3種:

 (一)固定通信業者設置之集線室

內政部營建署9093營署建字第927970號函釋,有關固定通信業者利用建築物既有電信室內設置集線室,如涉及室內裝修行為時,仍應依規定申請室內裝修審查許可。
(二)樓地板面積未達200㎡之資訊休閒服務場所(網咖)
雖然「總樓地板面積200㎡以上之資訊休閒服務場所」始納入供公眾使用建築物範圍,但依內政部92428營署建管字第0920085640號函釋,資訊休閒服務場所,依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第2條規定,無論面積規模大小,指定列入應申請建築物室內裝修審查許可之範圍。
(三)集合住宅及辦公廳增設廁所、浴室或增設2間以上居室者
內政部於96226以台內營字第0960800834號令指定「非供公眾使用建築物」之集合住宅及辦公廳,除建築物之地面層至最上層均屬同一權利主體所有者以外,其任一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申請建築物室內裝修審查許可: 1、增設廁所或浴室。 2、增設2間以上之居室造成分間牆之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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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老人安養、養護與長期照護機構部寢室與照護區得否以人工 採光方式替自然採光之窗戶 

 

主旨:貴府函請釋示有關老人安養、養護與長期照護機構部寢室與照護區得否以人工採光方式替自然採光之窗戶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府九十四年一月二十一日北府社老字第○九四○○二四四八五號函。
二、按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四十一條規定略以:「建築物之居室應設置採光用窗或開口,其採光面積依左規定:二、住宅之居室,寄宿舍之臥室,醫院之病房及兒童福利設施,包括保健館,托兒所、育嬰室、養老院等建築物之居室,不得小該樓地板面積八分之一。」(本部九十三年六月十四日營署建管字第○九三○○三三五六一號函釋,影附),本案請依建築法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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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函為建築室內裝修行為若於室內裝修管理辦法發布前既完成是否應申請審查許可之執行疑義乙案

 

主旨:有關函為建築室內裝修行為若於室內裝修管理辦法發布前既完成是否應申請審查許可之執行疑義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府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一日北府工使字第○九三○八三五六○二一號函。
二、按建築法第七十七條之二規定,「……室內裝修申請審查許可程序、室內裝修從業者資格、申請登記許可程序、業務範圍及責任,由內政部定之。」查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前經本部依上開規定於八十五年五月二十九日台內營字第八五七二六七六號函發布在案。上開法令尚無溯及既往之規定,是建築物之室內裝修行為如確於上開辦法發布前已完成,自不需申請審查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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