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接內容
1.基地現況調查,測量,規劃及諮詢
2.住宅,商業,辦公,廠房等建築物之新(增)(改)建規劃設計
3.建築(拆除)執照申請
4.建物外觀,景觀,中庭,廣場,圍牆等環境設計
5.取得特定工廠登記,納管申請,工廠改善計畫擬定,地目變更(特定目的事業用地),補申請建築執照,補辦理一般工廠登記證
6.住宅,商業,辦公,廠房等空間室內裝修規劃設計
7.建築物室內裝修案件代辦申請圖審及竣工
8.建築物結構安全鑑定
9.診所,旅館,廠房,補習班等及其它行業等之變更使用及免辦變更代辦申請
10.無障礙設施規劃設計
11.危險及老舊建築物結構安全性能評估
12.農產品加工室廠房申請
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及耐震能力評估檢查

目前分類:建築物室內裝修 (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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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規定之防火捲門附設防火門執行疑義一案

內政部營建署99.11.30營署建管字第0990078783號函

一、按「建築材料、設備與工程之查驗及試驗結果,應達本規則要求;如引用新穎之建築技術、新工法或建築設備,適用本規則確有困難者,或尚無本規則及中國國家標準適用之特殊或國外進口材料及設備者,應檢具申請書、試驗報告書及性能規格評定書,向中央主管建築機關申請認可後,始得運用於建築物。前項之試驗報告書及性能規格評定書,應由中央主管建築機關指定之機關(構)、學校或團體辦理。」、「防火設備種類...三、其他經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認可具有同等以上之防火性能者。」、「防火門窗...採用防火捲門者,應附設門扇寬度在75公分以上,高度在180公分以上之防火門。」建築技術規則總則編第4條、建築設計施工編第75條、第76條已有明定。

 

二、本案防火捲門附設之防火門,據經濟部標準檢驗局99年11月22日經標六字第09960089410號函(附件)、99年10月13日經標五字第09900124590號函及第09900124591號(諒達)稱,「依CNS11227『建築用防火門耐火試驗法』...門框係固定於耐火壁體構造上,與繫案商品應依CNS14803『建築用防火捲門耐火試驗法』之門框為捲門附屬構件(一側為捲門軌道)明顯不同...商品驗證登錄識別號碼,亦應事前取得,『同型式判定』」、「本局認鐵捲門之附屬門扇(防火門)寬度在75cm以上,高度在180cm以上時,是否應依CNS14803、CNS11227等標準進行檢驗,仍應回歸CNS14803第2節規定」「...依國家標準CNS 14803『建築用防火捲門耐火試驗法』之規定,防火捲門與所附屬之防火門應合併測試」,另查3M*3M範圍內之建築用防火門屬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公告之應施檢驗品目,至非屬該公告範圍之防火門,則應依前揭建築技術規則規定向本部申請認可後,始得運用於建築物。是有關防火捲門附設防火門之整體組合構件,需經本部認可,或於防火捲門旁另附設門扇寬度在75公分以上,高度在180公分以上經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核發檢驗合格證書之防火門,該防火門應安裝固定於符合上開CNS11227檢驗法規定之壁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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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築(室內裝修)材料之防火時效及耐燃級數引用CNS規範之法源依據

 
建築物應用之各種材料及設備規格,除中華民國國家標準有規定者從其規
定外,應依本規則規定。但因當地情形,難以應用符合本規則與中華民國 
國家標準材料及設備,經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同意修改設計規 
定者,不在此限。 
建築材料、設備與工程之查驗及試驗結果,應達本規則要求;如引用新穎 
之建築技術、新工法或建築設備,適用本規則確有困難者,或尚無本規則 
及中華民國國家標準適用之特殊或國外進口材料及設備者,應檢具申請書 
、試驗報告書及性能規格評定書,向中央主管建築機關申請認可後,始得 
運用於建築物。
 
前項之試驗報告書及性能規格評定書,應由中央主管建築機關指定之機關 
(構)、學校或團體辦理。
 
第二項申請認可之申請書、試驗報告書及性能規格評定書之格式、認可程 
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由中央主管建築機關另定之。
 
第三項之機關(構)、學校或團體,應具備之條件、指定程序及其應遵行 
事項,由中央主管建築機關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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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舊有建築物分間牆得否採用耐燃二級之壁紙改善乙案

內政部90.3.8台九十內營字第9003480
查耐燃壁紙及耐燃壁布為經濟部公告應施檢驗品目,其耐燃性能之檢驗標準以經濟部八十八年十二月一日經八八標檢字第八八八九五三四公告之「耐燃壁裝材料耐燃性能暫行規範」實施。復查該暫行規範,係將壁紙、壁布以上開規範規定之接著劑分別黏貼於耐燃一級及耐燃二級之試驗基材(分別為纖維水泥板及石膏板)上,再依據CNS6532「建築物室內裝修材料之耐燃性試驗法」檢驗,又依同規範節次44.2規定「耐燃標示應包括壁紙使用於耐燃一級之基材耐燃級數及使用於耐燃二級基材之耐燃級數」,即該檢驗合格證書所載之耐燃標示,係顯示耐燃一級及耐燃二級之認驗基材以前揭規範規定之接著劑黏貼壁紙或壁布後之耐燃等級變化。是檢驗合格證書上有關壁紙、壁布之耐燃等級標示,不得比照為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及舊有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及消防設備改善辦法等建築法規所稱之不燃材料、耐火板或耐燃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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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監察院古蹟建築物部分分間牆及牆面裝修,未使用耐燃防火建材,是否可適用建築法第99條規定辦理乙案

內政部91.02.18 台內民字第0910002320號函
首揭古蹟建物部分分間牆及牆面裝修未使用防火建材,經公共安全檢查應予改善乙節,請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30條、同法施行細則第45條及建築法第83條規定,提送設計書圖到部審查,俾憑辦理防火改善事宜。古蹟建物修復,固可適用建築法第99條之規定,惟適用之範圍應視古蹟個案情形,妥予審查。是以,本部將於本案設計書圖審議時,依古蹟保存相關法令暨理念原則,並兼顧公共安全之需求審查防火改善相關事宜。
備註:文化資產保存法業已修正,請依現行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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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有建築物分間牆可否採用耐燃二級之壁紙做改善

內政部 函
文號:台九十內營字第九○○三四八○號 附件:如說明三 
主旨:關於舊有建築物分間牆得否採用耐燃二級之壁紙改善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 復台北市政府工務局九十年二月八日北市工建自第九○四二三○七六○○號函。 
二、 查耐燃壁紙及耐燃壁布為經濟部公告應施檢驗品目,其耐燃性能之檢驗標準以經濟部八十八年十二月一日經八八八九五○三四號公告之「耐燃壁裝材料耐燃性能暫行規範」實施。復查該暫行規範,將壁紙、壁 布以上開規範規定之接著劑分別黏貼於耐燃一級及耐燃二級之試驗基材(分別為纖維水泥板及石膏板),再依據CNS 6532「建築物室內裝修材料之耐燃性試驗法」檢驗,又依同規範節次4.2規定「耐燃標示應包括壁紙使用於耐燃一級之基材耐燃級數及使用於耐燃二級之基材之耐燃級數」,即該檢驗合格證書所載之耐燃標示,係顯示耐燃一級及耐燃二級之試驗基材以前揭規範規定之接著劑黏貼壁紙或壁布後之耐燃等級變化。是檢驗合格證書上有關壁紙、壁布之耐燃等級標示,不得比照為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及舊有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及消防設備改善辦法等建築法規所稱之不燃材料,耐火板或耐燃材料。 
三、 影送經濟部前揭公告乙份。(轉錄如下) 
  
耐燃壁裝材料耐燃性能暫行規範

經濟部 公告 文號:經(八八)標檢字第八八八九五○三四號

依據:「商品檢驗法」第八條。

1. 適用範圍:本規範適用於以裝飾為目的,修飾建築物牆壁及天花板所貼之壁製,纖維製、塑膠製、織物製、無機材質或其他材質之耐燃壁紙或耐燃壁布。 
2. 檢驗規範:耐燃性能檢驗係依 CNS6532【建築物室內裝修材料之耐燃性試驗法】應符合下表規定: 

壁紙、壁布材料 試驗基材等級 壁紙、壁布耐燃性能 

紙製 耐燃一級 三級以上 
耐燃二級 一
纖維製 耐燃一級 三級以上 
耐燃二級 一 
塑膠製 耐燃一級 三級以上 
耐燃二級 一
織物製 耐燃一級 三級以上
耐燃二級 一 
無機材料 耐燃一級 三級以上 
耐燃二級 一 
其他材料 耐燃一級 三級以上 
耐燃二級 一 



備註: 
  (1) 使用耐燃二級基材檢驗結果僅作參考。 
  (2) 試驗基材耐燃一級以上以纖維水泥板為主,耐燃二級以石膏板為主。 
  (3) 耐燃壁紙、壁布不須基材試驗。 
3.
檢驗法: 
  3.1 取樣:樣品尺寸為22×22cm共六片。 
  3.2 試片:係由樣品與基材使用接著劑(如CNS2706乳化聚醋酸乙烯膠合劑70%及玉蜀黍澱粉30%調和劑等)黏貼而成,接著劑量為60g/m 以下(以乾基計)且需平均塗布。 
  3.3 試片調製:先置於室溫24小時後,再依CNS6532【建築物室內裝修材料之耐燃性試驗法】規定調製。 
  3.4 試驗:依CNS6532【建築物室內裝修材料之耐燃性試驗法】規定檢驗。 
4. 標示:

  4.1 本品每一卷應於明顯位置標示品名、種類(材質)、尺度有效寬度、有效長度)、耐燃標示、製造廠商名稱、廠址及製造日期,必要時應增列使用之注意事項。

  4.2 耐燃標示應包括壁紙使用於耐燃一級之基材耐燃級數及使用於耐燃二級基材之耐燃級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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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防火填塞相關規定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八十五條 穿防火區劃牆壁或樓地板之風管,應在貫穿部位任一側之風管內裝設防火閘門或閘板,其與貫穿部位合成之構造,並應具有一小時以上之防火時效。 
貫穿防火區劃牆壁或樓地板之電力管線、通訊管線及給排水管線或管線匣,與貫穿部位合成之構造,應具有一小時以上之防火時效。

第八十五條之一   各種電氣、給排水、消防、空調等設備開關控制箱設置於防火區劃牆壁時,應以不破壞牆壁防火時效性能之方式施作。 
前項設備開關控制箱嵌裝於防火區劃牆壁者,該牆壁仍應具有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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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相關書表」格式之(E1-8)「建築物室內裝修採用防火塗料施工過程紀錄表」,自中華民國一百年十月一日生效

內政部100.8.31台內營字第10008070241號令「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相關書表」格式之(E1-8)「建築物室內裝修採用防火塗料施工過程紀錄表」,業經本部100年8月31日台內營字第1000807023號令修正發布;並依「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第34條第4款規定,指定(E1-8)「建築物室內裝修採用防火塗料施工過程紀錄表」為申請室內裝修竣工查驗應檢附之文件,業經本部100年8月31日台內營字第1000807024號令發布。

    (機關名稱)建築物室內裝修採用防火塗料施工過程紀錄表

(E1-8)

    本案室內裝修工程採用防火塗料(防火漆),施工過程係由本人(「室內裝修專業施工技術人員」或營造業之「專任工程人員」)於現場指導施作,責請施工人員確依原塗料生產廠商提供之施工規範辦理,如有訛詐不實或肇致危險,當視其情形,由塗料生產廠商、經銷商、施工從業者分別依法負其責任。

 填 表 人:                  (簽章)

【壹、裝修場所及從業者資料】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檢附文件

(依序排列)

1.防火塗料檢驗合格證明

2.防火塗料出廠(貨)證明

3.防火塗料施工中照片

4.其他主管建築機關指定文件

裝修地址

 

施工廠商 名稱

 

施工廠商  負責人姓名

(簽章)

專業施工技術人員姓名

(簽章)

登記證字號

 

聯絡電話

 

專任工程 人員姓名

(簽章)

登記證字號

 

聯絡電話

 

               

 

防火塗料現場施工人員名冊

姓    名

國民身分證

統一編號

刷 塗 範 圍       與空間名稱

施 工 期 間

(簽章)

 

 

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簽章)

 

 

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簽章)

 

 

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貳、防火塗料施工概要】

塗料名稱及規格

生產廠商名稱

耐燃等級

採購數量(加侖)

刷塗面積(㎡)

合格證明字號

 

 

 

 

 

 

 

 

 

 

 

 

 

 

 

 

 

 

【參、施工過程照片】

※照片場景應清楚呈現裝修現場施工人員塗裝過程、塗料容器上所標示之產品編號,並以文字敘明空間名稱與拍攝部位。

 

說明:

 

說明:

 

 

 

說明:

 

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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飲酒店業有定義類似酒吧(廊)

由於內政部已正式函釋說明,飲酒店業不得於住宅區設置,相關單位執行違規計罰時,將確實執行不再有模糊地帶。 依經濟部商業司公司行號營業項目代碼表所列飲食業中,其子項目飲酒店業,係指「從事酒精飲料之餐飲服務,但無提供陪酒員之行業。包括啤酒屋、飲酒店等。」,經內政部100年4月27日函釋,「飲酒店業」因其營業態樣繁多,除經營飲酒店性質外,尚有歌唱、演奏、表演、跳舞等營業行為,營業時間也都逾正常晚間休息時段,因此其對住宅區之居住安寧及公共安全有一定之影響,不宜認定與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第15條第1項第12款之飲食店相當,而應屬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第15條第1項第11款後段「其他類似之營業場所」,故不得於住宅區設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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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物室內裝修申請須知

(一)建築法第77條之21項第1
『供公眾使用建築物之室內裝修應申請審查許可,非供公眾使用建築物,經內政部認有必要時,亦同。』
供公眾使用建築物之範圍(內政部99.03.03台內營字第60990801045號令訂定)
經內政部認定非供公眾使用建築物應辦理室內裝修規定:
1.
內政部96.2.26台內營字第0960800834號令
依據建築法第77條之21項第1款規定,指定非供公眾使用建築物之集合住宅及辦公廳,除建築物之地面層至最上層均屬同一權利主體所有者以外,其任一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申請建築物室內裝修審查許可:
增設廁所或浴室。
增設2間以上之居室造成分間牆之變更。
2.
內政部92.3.21營署建管字第0922904339號函
『營業面積150㎡以上之「網路資訊服務場所」(即現行資訊休閒服務場所)納為供公眾使用建築物,且為確保其裝修不妨礙或破壞防火避難設施、消防設備、防火區劃及主要構造,是無論營業面積大小均應依規定辦理建築物室內裝修許可。』
(二)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第3
『本辦法所稱室內裝修,指固著於建築物構造體之天花板、內部牆面或高度超過一點二公尺固定於地板之隔屏或兼作櫥櫃使用之隔屏之裝修施工或分間牆之變更。但不包括壁紙、壁布、窗簾、家具、活動隔屏、地氈等之黏貼及擺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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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內裝修需審查 裝修業者將成為優先裁罰對象

現代人越來越注重生活品質,對於居住環境要求越來越高,一般民眾購屋後,或因建物使用需求不同,常見有房屋格局更動的裝修行為,鑒於市民常於建築物室內裝修施工過程涉及使用易燃材料裝修或破壞建築物主要構造、防火區劃、消防設備等而不自知,臺北市建築管理處為防範類似案件影響公共安全,即日起針對應申辦室內裝修合格證明而未申辦者,優先裁罰室內裝修從業者新臺幣十二萬元,請業者切勿心存僥倖以身試法。

  根據建築法規定,「供公眾使用建築物」(包含六層以上集合住宅)及經內政部指定「非供公眾使用建築物」進行室內裝修時,均應申辦室內裝修審查許可。建管處王榮進處長表示,為加強管理建築物公共安全及室內裝修行為,未經審查許可擅自裝修或未由合法室內裝修從業者進行設計、施工者,可依建築法處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或室內裝修從業者新台幣六至三十萬元罰鍰。為監督專業者更積極負起專業責任,針對違規裝修案件,將政策性優先裁罰室內裝修從業者,同時呼籲業者執行業務時,應向市民、住戶說明相關法令規定並負其專業責任,不應誤導市民規避申辦程序擅自裝修。至於非經內政部登記許可之非法業者,也不應存有僥倖心態擅自裝修,經查證屬實從事室內裝修行為,亦可依建築法裁罰。

為強化市民辨認裝修場所是否依法申請審查許可,室內裝修施工期間應於場所出入口明顯處張貼「室內裝修施工許可證」,以資辨識。市民倘有發現違法室內裝修行為,可以隨時向臺北市建築管理處檢舉,檢舉專線:27258387(上班時間)或1999市府熱線,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內裝修施工許可證內容

一、本案址建築物室內裝修工程,遵依「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規定,依下列選項辦理:
1.□依第22條規定,本案經審查機構或主管建築機關申請審核圖說,嗣經台北市建築師公會審核合格,准予施工。
2.□依第22條第2 項規定,本案併同變更使用執照申請室內裝修,其裝修圖說嗣經設計建築師簽證負責,准予施工。
3.■依第33條規定,本案由開業建築師或室內裝修業專業設計技術人員檢附室內裝修圖說簽章負責,經審查機構查核符合,准予進行施工。

二、施工期間除應遵守公寓大廈住戶規約及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事項外,施工完竣後,應向原審查機構或主管建築機關申請竣工查驗,經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核發「室內裝修合格證明」後,始完成室內裝修申辦程序。施工過程如有涉及違章建築(如陽台外推)、非法破壞樑柱、施工噪音擾鄰或違反勞工安全衛生等情事,得報請有關單位查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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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建築法第七十七條之二規定 供公眾使用建築物之室內裝修應申請審查許可,非供公眾使用建築物,經內政部認有必要時,亦同。但中央主管機關得授權建築師公會或其他相關專業技術團體審查。

依照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規定

第六條  本辦法所稱之審查機構,指經內政部指定置有審查人員執行室內裝修審核及查驗業務之直轄市建築師公會、縣 (市) 建築師公會辦事處或專業技術團體。

  

第七條  審查機構執行室內裝修審核及查驗業務,應擬訂作業事項並載明工作內容、收費基準與應負之責任及義務,報請直轄市、縣 (市) 主管建築機關核備。

 

        前項作業事項由直轄市、縣 (市) 主管建築機關訂定規範。

  

 

第八條  本辦法所稱審查人員,指下列辦理審核圖說及竣工查驗之人員:

一、經內政部指定之專業工業技師。

二、直轄市、縣 (市) 主管建築機關指派之人員。

三、審查機構指派所屬具建築師、專業技術人員資格之人員。

前項人員應先參加內政部主辦之審查人員講習合格,並領有結業證書者。始得擔任。但於主管建築機關從事建築管理工作二年以上並領有建築師證書者,得免參加講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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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室內裝修管理辦法第3條規定,室內裝修指固著於建築物構造體之天花板、內部牆面或高度超過1點2公尺固定於地板之隔屏或兼作櫥櫃使用之隔屏之裝修施工或分間牆之變更。但不包括壁紙、壁布、窗簾、家具、活動隔屏、地氈等之黏貼及擺設。

按建築法第77條之2第3項及上開管理辦法規定,室內裝修從業者需依規定向本部申請許可,並領得本部核發之室內裝修登記證,其公司營業項目內應載有編號E801061室內裝修業項目。

建築物之室內裝修,其申辦程序概可分為「圖說審核」及「竣工勘驗」兩個階段,略述如下:
(一)圖說審核:建築物所有權人或使用人應先委託室內裝修業或開業建築師「設計」,並向「審查機構」【詳問15】申請審核圖說,俟審核合格並領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發給「施工許可證」後,准予進行施工。
(二)竣工勘驗:室內裝修之「施工」,必須委由室內裝修業或營造業辦理。工程完竣後,由建築物所有權人或使用人會同室內裝修從業者向原申請審查機構申請竣工查驗合格後,轉請市政府都市發展局核發「室內裝修合格證明」。
另外,基於簡政便民起見,「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第29條之1 規定,供住宅使用或一定規模以下之建築物(即10 層以下及地下各層樓地板面積未達300 ㎡;11 層以上樓地板面積未達100 ㎡者)室內裝修,得經具有審查機構之審查人員資格者查核室內裝修圖說並簽章負責後,准予進行施工。工程完竣後,檢附申請書、建築物權利證明文件及經審查人員竣工查驗合格簽證之檢查表,送請當地主管建築機關(市政府都市發展局)核發「室內裝修合格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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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種建築物有變更使用類組,增建、改建、修建等行為,建築法第九條以外之主要構造、防火區劃、防火避難設施、消防設備、停車空間、行動不便者使用設施變更,建築物室內裝修,或其他與原許可不合之變更者,該特種建築物之使用單位應報請該直轄市政府或特種建築物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查其變更內容,並應取得工程興建計畫權責機關核定之相關證明文件,其變更之防災計畫或安全防護計畫,應由該直轄市政府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同使用單位審查確認

申請建築執照之特種建築物,除涉及國家機密者外,俟完工後,起造人於該建築物使用前應檢具竣工圖說、行動不便者使用設施設置計畫、防災計畫或安全防護計畫及營造業承攬建築工程竣工查報表等資料,送請當地主管建築機關備查作為建築物使用管理之依據,並依規定辦理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
起造人辦理竣工備查時,應同時副知行政院及本部,並將竣工圖說、行動不便者使用設施設置計畫、防災計畫或安全防護計畫各一份送本部備查。

參考解釋函

內政部96.01.24台內營字第0960800313號函

一、查「建築法」第77條之2第1項第2款至第4款規定,建築物室內裝修,其裝修材料應合於建築技術規則之規定,且不得妨害或破壞防火避難設施、消防設備、防火區劃及主要構造,不得妨害或破壞保護民眾隱私權設施;又「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第3條就室內裝修之定義業有規定,該辦法第25條並明文,「室內裝修不得妨害或破壞消防安全設備,其申請審核之圖說涉及消防安全設備變更者,應依消防法規規定辦理,並應於施工前取得當地消防主管機關審核合格之文件」,合先敘明。

二、復查交通部業向行政院申請貴公司車站之特種建築物許可在案,該等特種建築物申請時,應不含承租各車站商業空間之商店室內裝修,是該等室內裝修如符合上開說明二規定,自得檢具書圖向直轄市、縣(市)政府申請室內裝修審核;至上述特種建築物車站如變更原行政院核定之內容,宜依建築法第98條及本部審議行政院交議特種建築物申請案處理原則規定程序,另案辦理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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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

內政部

85.5.29台(85)內營字第 8572676 號公怖

99.12.23台內營字第0990810345號令修正

第一條 本辦法依建築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七十七條之二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供公眾使用建築物及經內政部認定有必要之非供公眾使用建築物,其室內裝修應依本辦法之規定辦理。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室內裝修,指除壁紙、壁布、窗簾、家具、活動隔屏、地氈等之黏貼及擺設外之下列行為:
一、固著於建築物構造體之天花板裝修。
二、內部牆面裝修。
三、高度超過地板面以上一點二公尺固定之隔屏或兼作櫥櫃使用之隔屏裝修。
四、分間牆變更。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室內裝修從業者,指開業建築師、營造業及室內裝修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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