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接內容
1.基地現況調查,測量,規劃及諮詢
2.住宅,商業,辦公,廠房等建築物之新(增)(改)建規劃設計
3.建築(拆除)執照申請
4.建物外觀,景觀,中庭,廣場,圍牆等環境設計
5.取得特定工廠登記,納管申請,工廠改善計畫擬定,地目變更(特定目的事業用地),補申請建築執照,補辦理一般工廠登記證
6.住宅,商業,辦公,廠房等空間室內裝修規劃設計
7.建築物室內裝修案件代辦申請圖審及竣工
8.建築物結構安全鑑定
9.診所,旅館,廠房,補習班等及其它行業等之變更使用及免辦變更代辦申請
10.無障礙設施規劃設計
11.危險及老舊建築物結構安全性能評估
12.農產品加工室廠房申請
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及耐震能力評估檢查

84年以前的違章建築不會被拆除?可以就地合法?

時常有人在問:「是不是民國84年以前所蓋的違建已經就地合法,不會被拆除了呢?」答案是否定的!依台北市違章建築處理要點第三條之規定可知,將違建分為「新違建」、「既存違建」及「舊違建」三種。在新違建的部份,一經查報即予拆除;而在既存違建的部份,依台北市違章建築處理要點第二十四條之規定,原則上先予以列管,但若有危害公共安全、妨礙公共交通、公共衛生、市容觀瞻或都市更新之違建,則一樣查報後拆除。至於舊違建,還是有拆除的問題,只是時間早晚的問題,產權也無法登記。所以,絕對沒有民國84年以前所蓋的違建便已經就地合法,不會被拆除的說法,而且各縣市另各有不同規定,所以還是得依照建築法規定來作建築補照或是拆除等動作。

 

公寓頂樓加蓋違建要求屋主拆除違建獲准判例
北市一名A女在公寓頂樓加蓋違建,2樓B女向台北地方法院起訴:要求A女拆除違建獲准,全案確定。本案特殊的是,這個違建已蓋好22年,A女住戶主張,依據「台北市違建處理要點」,民國84年以前的違建可緩拆,但法官認為,緩拆只是台北市政府的行政措施,不能阻礙其他住戶行使私法上權利,法院不受市府緩拆政策拘束。住在台北市永吉路某棟公寓2樓的住戶指出,這棟公寓共有4層樓,住在4樓的A女未經樓下住戶同意於72年間,擅自把屋頂平台據為己有,在上面搭蓋違建,還在3樓通往4樓的樓梯間設置鐵欄杆裝設鐵門,不讓其他住戶使用屋頂平台。2樓住戶表示,他們與A女之間並沒有分管契約,屋頂平台應屬於全體住戶所共有,A女卻在上面搭蓋違建,違建約63平方公尺 ,隔成4個房間、1個廁所,幾乎占用整個屋頂平台,他們要上去洗水塔,還得從違建旁邊的窗戶爬進去。他們向法院請求將A女的違建及在樓梯間架設的鐵門拆除。頂樓的A女則辯稱,這個違建已蓋了20多年,這段期間,2樓住戶並沒有表示異議,現在突然提起這件訴訟,有違誠信原則,且民法規定請求權時效為15年,這個違建既已超過15年,二樓住戶就不得再就此事提起訴訟。A女並指出,當年蓋違建時,曾一一告知樓下每個住戶,當時2樓住戶將2樓房子租給別人,她請承租人轉告謝女此事,2樓住戶早就知道這個違建的存在,也沒反對,可見2樓住戶同意屋頂平台交由頂樓住戶使用;她並提出1、3樓住戶的同意書。法官審理後認為,屋頂平台屬於全體住戶所共有,A女屋主如果要取得屋頂平台的使用權,必須取得樓下其他住戶的同意,縱使1、3樓住戶同意,但2樓住戶不同意,頂樓的A女仍然不能取得屋頂平台的使用權。
法官指出,依照大法官的解釋,「所有權」的回復請求權,不受民法15年時效的限制,因此2樓住戶雖然在頂樓違建20多年後才向法院起訴要求拆除頂樓違建,並沒有時效消滅的問題。本案為簡易案件,全案判決確定,頂樓住戶不得再上訴。

還有個人補充一點,就算是同意使用權,不代表就可以違章建築,同意使用權是必需在合法前提底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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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物經損害安全評估後疑有結構問題時,需由建築師至現場做結構安全鑑定,並檢測以下項目:


1.鋼筋探測:建議一樓全部,或至少一樓選擇三支樑或三支柱以上。


2.氯離子含量檢測:200米平方以下至少三處,200米平方以上由技師或建築師現場決定。


3.鋼筋腐蝕電位檢測。


4.視情況檢測混凝土強度及中性化實驗或沉陷傾斜觀測及其他。


5.以上數值及現場勘驗,由建築師判讀、結構計算及簽證。


6.報告書內容:結果分析及整修施工方法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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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物耐震能力詳細評估工作流程及內容

一、建築物基本資料蒐集

2.1使用執照

2.2建築設計圖說

2.3結構設計圖說(含配筋圖)

2.4原設計圖說採用之規範及設計方法

2.5地質調查報告等相關資料

二、結構現況調查

   3.1建築物使用現況(如加蓋、違建、夾層、提高使用載重或更改結構主構件等)

   3.2損壞現況(如裂縫、混凝土剝落、鋼筋銹蝕、滲漏水等)

   3.3結構斷面尺寸與原設計圖說內容比對

   3.4鋼筋配置查核(梁柱主、箍筋、保護層厚度檢測【非破壞性檢測】)(若保護層局部鑿除則須復原)

三、建築物損壞調查

4.1 檢測調查

4.2結構體損壞調查彙整

4.3 損壞修復方式建議

四、材料試驗

5.1鑽心取樣及位置

5.2抗壓強度試驗

5.3中性化深度試驗

5.4氯離子含量檢測

五、結構物基本分析資料

6.1結構物概述

6.2結構系統

6.3結構材料規格

6.4樓層載重計算

6.5基地地盤分類

6.6建物基本振動週期

六、耐震能力詳細評估分析

7.1現況耐震能力評估

7.2評估結果綜合判斷及建築物繼續使用其應注意事項

七、耐震補強方案

8.1 補強方案規劃

8.2 補強後結構耐震能力評估

八、修復與補強工程費用概算

十、結論與最佳方案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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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塵室之定義

利用不發塵建材、阻塵設施、空調設備與空間設計,將室內空間作溫度、濕度、氣體流、氣壓及微塵粒子,氣流運動模式與震動噪音等環境因素做一定之控制,而達到特殊應用與需求之作業或研究場所等,都稱之為無塵室或清淨室(Clean Room),是一個為了對空間內空氣中的微粒做控制,所建造的特殊封閉性建築

無塵室除了在IC半導體、光電與TFT-LCD等高科技產業應用之外,在生醫科技、食品加工科技業、農業科技與航太科技產業也都需利用清淨室場所來達到品管之要求,唯所需求之無塵室等級不同。而潔淨室依等級之不同,對一定空間內的微塵粒子最大容許量均有一共通規範,目前在台灣的規範為 ISO-14644

無塵室之種類

無塵室依等級的不同而在氣流設計上會有所區別,一般可分為垂直層流方式(Class 1~100)、水平層流方式(Class 1~1,000)、亂流方式(Class 1,000~100,000)等3種

無塵室設計考量

1. 粉塵之阻止

粉塵來源之防止

    機械運動所產生之粉塵
 人員運動所產生之揚塵
 玻璃或矽晶圓與承載具之磨擦
 擦拭工具或材料所產生之粉屑
 未經擦拭之維修工具, 通訊器材或文具
 製程腔體釋放之微塵顆粒或粉屑
身體肌膚之體屑

    粉塵堆積之防止

    儀器設備之死角
 無塵室結構之接縫
 玻璃或矽晶圓承載具之內部


2. 溫度與溼度控制 


3. 人員動線


4. 儀器設備位置與移機動線


5. 噪音防止

 製程儀器設備運轉之聲音
 基板搬運機傳載之聲音
 空調運轉之聲音
 廣播聲


6. 靜電與電磁防止

    靜電之來源包括

    玻璃機板與空氣之摩擦
 玻璃與機械手背吸盤之摩擦
 製程過程中累積之電荷
 擦拭過程中所產生之靜

    電磁之來源包括
 高電流電源線
 高頻電源供應器
 通信器材

7. 震動問題

    儀器設備機械或幫浦運作所造成之震動
 搬運設備或人員走動之震動
 地表之自然震動源
 廠外重型機具或載具之移動


8. 安全設施

    緊急照明與逃生指示燈之裝置
 逃生路線之規劃與管制
 特殊氣體偵測系統之裝置
 接地設施之裝置
 有機揮發氣體與酸鹼液氣體之排外系統
 火災預警措施與自動滅火裝置

整体工程涵蓋下列

   基座工程(foundation)

   高架地板(raised floor)

   空調管路(Air circulation)

   隔板工程(Partition)

   天花板與照明(Ceiling and Light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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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內政部90年9月19日台90內營字第908542號函規定,為落實建築法第56條施工勘驗管理,即日起有關承造人如有按建築法第56條規定申報勘驗及先行動工之情事,本局除依建築法第87條規定懲處外,另基於公共安全考量,於勘驗時請違規承造人對未依規定申報勘驗部分樓層提出專業公會出具之安全鑑定報告書及結構強度證明文件等(如結構體鑽心試驗報告),以便查核是否符合相關結構強度規定之要求。

(2)依建築法第87條第7款規定處以各階段工程勘驗先行動工罰鍰新台幣$9,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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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建築物

u     建築物: 依建築法定義建築物可分一般建築物、供公眾使用建築物及公有建築物。
u      廣義之公共建築物定義:依建築法可分供公眾使用建築物及公有建築物二種。
u      公共建築物,並無法律上明確的定義;但所說的均是指供公眾使用建築物並非意味一般民眾可以自由進出或使用,而是此建物可能會在短時間內同時有大量的人、車、貨物進出使用,因此意外發生時易產生較大損傷而對此類建物加以規範。

     依使用安全定義 ( 廣義定義 ) :

   具有公益性或公用性的建築,其型態除 公營、財團法人、公共團體營運外亦有民營的型態。因此,任何建築物只要一般大眾有權利使用的均可視為公共建築。如區公所、學校、醫院、郵局、百貨公司、辦公大樓、集合住宅等均屬之。

     執行對象依據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一百七十條定義之公共建築物,均屬之。

依內政部營建署法規解釋來說明

公共建築 Public Building

須具有公益性或公用性的建築,其型態除 公營、財團法人、公共團體營運外亦有民營的型態。因此,任何建築物只要一般大眾有權利 使用的均可視為公共建築。如區公所、學校、 醫院、郵局、百貨公司、辦公大樓、集合住宅等均屬之。

依無障礙建築物定義來說明

依建築技術規則第167條所稱....除公共建築物外.........。再對照引用第170條所稱既有公共建築物之適用範圍如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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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建築物設置身心障礙者設施及設備

新建公共建築物及活動場所,應規劃設置便於各類身心障礙者行動與使用的設施及設備。未符合規定者,不得核發建築執照或對外開放使用。

公共建築物及活動場所應至少於其室外通路、避難層坡道及扶手、避難層出入口、室內出入口、室內通路走廊、樓梯、升降設備、哺(集)乳室、廁所、盥洗室、浴室、輪椅觀眾席位周邊、停車場等其他必要處設置無障礙設備及設施。其項目與規格,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於相關法令定之。

公共建築物及活動場所的無障礙設備及設施不符合前項規定者,各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令其所有權人或管理機關負責任改善。

但因軍事管制、古蹟維護、自然環境因素、建築物構造或設備限制等特殊情形、設置無障礙設備及設施確有困難者,得由所有權人或管理機關負責人提具替代改善計畫,申報各級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並核定改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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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領得建築執照之無障礙設施設置改善計畫

改善方案若涉及建築執照之申請,若建築師無領有『公共建築物設置身心障礙者行動與使用之設施及設備堪驗人員培訓講習』結業證書,則市府必須審查該案之無障礙設施相關圖說;反之,如建築師領有證書,則可適用抽查之規定。

已領得建築執照之公共建築物無障礙設備與設施提具替代改善計畫作業程序及認定原則

一、為使各級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未符無障礙設備及設施設置規定之建築物改善及核定事項有所遵循,俾符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五十七條第三項規定,特訂定本原則。

二、適用之建築物:指建築技術規則(以下簡稱本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一百七十條所定公共建築物且於本規則九十七年七月一日修正施行前取得建造執照而未符合其規定者;其改善項目之優先次序,由當地主管建築機關定之。

三、公共建築物因軍事管制、古蹟維護、自然環境因素、建築物構造或設備限制等特殊情形,設置無障礙設備及設施確有困難者,其替代改善計畫,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公共建築物已依八十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修正施行之本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十章規定設置或核定之替代改善計畫改善者,視同具替代性功能。

(二)公共建築物未改善者,得依八十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修正施行之本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十章規定改善,視同具替代性功能。

  前項建築物經當地主管建築機關認定應改善者,應辦理改善。

四、九十七年七月一日本規則修正施行前已領得建造執照,於施工中尚未領得使用執照之建築物,在程序未終結前,仍得適用原建造執照申請時之本規則規定。

五、第二點建築物之改善,應由當地主管建築機關依轄區實際需求訂定分類、分期、分區執行計畫及期限公告之,建築物所有權人或管理機關負責人,應依第二點之改善項目及內容依限改善並報當地主管建築機關備查。無法依規定改善者,得由建築物所有權人或管理機關負責人提具替代改善計畫,報經當地主管建築機關審核認可後,依其計畫改善內容及時程辦理。

    前項由建築物所有權人或管理機關負責人提具之替代改善計畫,應包括不符規定之項、原因及替代改善措施與現行規定功能檢討、比較、分析。

六、當地主管建築機關應由相關主管單位、建築師公會、各障礙類別之身心障礙團體並邀請有關之專家學者組設公共建築物行動不便者使用設施改善諮詢及審查小組,辦理下列事項:

(一)分類、分期、分區改善執行計畫及期限之擬定。

(二)各類建築物行動不便者使用設施項目優先改善次序之擬定。

(三)公共建築物替代改善計畫之諮詢及指導。

(四)公共建築物可否提具替代改善計畫之認定及替代改善計畫之審核。

(五)公共建築物改善完竣報請備查之勘驗。

  前項建築物改善完竣報備查之勘驗。

七、公共建築物依本原則規定改善增設之坡道或昇降機者,得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不計入建築面積各層樓地板面積。但單獨增設之昇降機間及乘場面積合計不得超過二十平方公尺。

(二)不受鄰棟間隔、前院、後院及開口距離有關規定之限制。

(三)不受建築物高度限制。但坡道設有頂蓋其高度不得超過原有建築物高度加三公尺,昇降機間高度不得超過原有建築物加六公尺。

溯及既往的「身心障礙者保護法」:

我國的《殘障福利法》在民國八十六年四月二十三日由總統公佈改稱為《身心障礙者保護法》,其中第五十六條第二項規定:第一項已領建築執照或對外開放使用之公共建築物、活動場所及公共交通工具,其無障礙設備與設施不符前項規定或前項規定修正後不符合修正後之規定者,各級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令其所有權人或管理機關負責人改善。
建築人都以為法令不會溯及既往,可是《身心障礙者保護法》是和《建築法》同等位階的法律,這條條文卻是要溯及既往。也就是說只要《建築技術規則》條文一有修訂,就可以利用《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第五十六條來執行,一定要改正完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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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建築物設置身心障礙者行動與使用之設施及設備勘檢

依據新的建築技術規則(9771日起開始實施),為落實執行無障礙勘驗工作並加強無障礙環境規劃設計理念,內政部營建署並進一步規定未來參與各項公共建築無障礙環境建設或改善之相關營繕人員、建築師、土木技師及各縣市無障礙環境勘檢小組等,均須取得公共建築物設置身心障礙者行動與使用之設施及設備勘檢人員講習合格證書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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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有二種實施方式,包括:

(一)地方政府主管建築機為維護建築物之公共安全、公共衛生,依據建築法第七十七條第二項及第七十七條之一及行政院頒「維護公共安全方案」所做之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

(二)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依據建築法第七十七條第三項規定,其建築物為供公眾使用或經內政部指定之非供公眾使用者,應就其建築物構造及設備之安全,委請中央主管建機關認可之專業機構或專業檢查人員辦理檢查簽證,其檢查簽證結果應向當地主管建築機關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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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未按規定申報,依建築法第九十一條規定,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會被處新台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而且會被要求限期改善或補辦手續;逾期仍未改善或補辦手續者,會被連續處罰,並勒令停止使用,必要時還會被斷水斷電或強制拆除。

(二)有供營業使用事實之建築物,其所有權人、使用人違反建築法第七十七條第一項規定合法使用或構造安全規定致人於死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三)規避、妨礙或拒絕建築法第七十七條規定建築物公共安全之檢查或複查者,所有權人、使用人會被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及強制執行檢查、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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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所有權人身分證明文件

2.申報人身分證明文件

3.建築物原使用執照或變更使用執照及核准圖說

4.房屋權狀或建物謄本(房屋稅單也可代替)

5.公司營利事業登記證或立案證書或公寓大廈組織報備證明

6.公共意外責任險保單(保險額度依各縣政府規定)

7.有室內裝修則需提供室內裝修合格證及核准之書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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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調節都市氣候,減少都市熱島效應

減少都市熱島效應有兩種作法:一個是增加都市中的植披面積,另一個則是增加建材表面的反射率。綠屋頂可說是兩者兼具:除了可以反射更多的陽光外,植物本身所行的蒸散作用更可以冷卻周遭的空氣,創造相對較涼爽的微氣候環境。以國外的例子來說,使用瀝青作為屋頂防水塗層材料的建築物,在夏季溫度可逼近華氏160度,而在設置綠屋頂的建築物溫度卻很少超過華氏80度,若是大幅增加都市內綠屋頂的鋪設面積將有助於直接減緩都市熱島效應,也對於減少用電量有相當的幫助。

二、管理降雨,減少地表徑流

都市發展由於本身特性使然,除了造成都市熱島效應外,另外也嚴重干擾自然的水文循環。都市地區的降雨由於無法穿透瀝青或是水泥之類的材料而被土壤吸收,因此若是瞬間降雨幅度極大,會形成癱瘓污水處理系統的陸表徑流。

一般老式污水處理廠所處理的水體分為幾種類型:居家廢水、商用廢水、工業廢水以及暴雨地表徑流(stormwater runoff)。當瞬間降雨量超過污水處理廠的負荷時,各樣水體會不經處理直接被排放出去,直接對環境造成接污染,這現象是所謂的CSO(combined sewage overflow)。現代的污水處理廠為了避免CSO,在設計上只讓污水處理廠處理居家廢水、商用廢水、工業廢水等三類廢水,至於暴雨徑流則直接排放出去。然而像這類自馬路與人行道的暴雨徑流可能夾帶各式有毒污染物或是養分(如:來自於輪胎磨損所形成的極細微顆粒、有機磷、有機氮等),因此這類水體極可能造成特定植物(例如:有毒水藻)的爆炸性成長,扼殺排放區域的水域生態。

Brad Lancaster,在「Rainwater Harvesting for Drylandsand Beyond」一書提到利用土壤與植物來控制降雨進入水文循環的速度,避免驟降的雨水成為蝕刷地表的徑流,目的就是要作到:Slow it(減緩)、Spread it(分散)、Sink it(吸納),讓降雨重新回歸成為水文循環的一部分。而綠屋頂便是藉由植物以及土壤兩者吸附水的作用,延緩暴雨徑流直接流入下水道系統的速度,減緩CSO現象。根據估計,綠屋頂可延緩徑流進入下水系統的時間約在30分鐘至4.5小時之間,延緩效果上來看約達42~66%。此外,土壤與植物也可以捕捉吸附空氣當中的污染物,起到第一手過濾的效果。

三、形成多樣生物棲地

綠屋頂藉由多樣植物的栽種,除了可以成為其他物種的棲地,在地扮演起生物多樣性的關護角色,也可以成為復育特定瀕臨絕種植物的場所。不論是扮演的哪種功能,綠屋頂可以視為都市與自然環境的一個重要連結。今日,生物多樣性已經成為衡量一個地區是否健康發展的重要指標,這個指標背後代表的是更安全、更適於生物居住的標準逐漸被人們所重視,同時生物多樣性也總是以某種方式回饋著維護著它的物種:回饋給我們以清新的空氣、調整氣候環境,以及提供對生活品質有所提昇的各樣要素。

四、提昇都市生活品質

綠化的環境可以紓解現代都市人們的壓力與焦慮,不少國外的案例是在醫院的樓頂設置綠屋頂(例如:加拿大的Vancouver General Hospital、日本的St.Luke’s Science Center),以便讓病人、家屬或是員工有調解身心的場所。另外,綠屋頂的設置也有更為實際的價值:房地產的增值,主要是因為消費者對於居住環境品質的意識逐漸抬頭。普遍來說,設置有綠屋頂的房產價值高於一般未設置綠屋頂的房產。以東京為例,新建商所推出的新建案常標榜裝設綠屋頂,用這作為吸引消費者選擇的訴求。

最後,綠屋頂的設置也有助於增進能源使用效率並延長屋頂的使用年限。根據William McDonough+Partners,綠屋頂本身就是一個熱隔絕良好的裝置,因此可以有效降低建築物能源使用的成本,創造出舒適的微氣候。從延長屋頂使用年限來看,由於植物與土壤隔絕日光的直接曝曬以及氣候劇烈的變化,因此底部防水層比較不容易變質劣化。一般屋頂防水層使用年限約為10-15年,由於植物與土壤隔絕日光與氣候可能造成的影響,因此綠屋頂的壽命可達正常屋頂的2-3倍左右。

五、作為建造永續都市的基礎

綠屋頂可以作為推動都市生態的基本設施,但必須由政府自己做示範,讓更多的民眾可以感受到改變,並漸進地提供獎勵措施或甚至立法要求新開發的建築物必須符合LEED規範(包括基地的選擇與開發、水資源的有效利用與節省、能源使用效率、建材的選擇與使用,以及室內環境品質)。藉由更多有意識的措施,來逐步改造城市天際線的樣貌。或許我們的城市沒有足夠的綠地可供居民遊憩,但是或許替代性的解決方案,就在我們自家或辦公室的樓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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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生物多樣化指標                             

     包括社區綠網系統、表土保存技術、生態水池、生態水域、生態邊坡 / 生態圍籬設計和多孔隙環境        

二、綠化指標                                                           

      包括生態綠化、牆面綠化、牆面綠化澆灌、人工地盤綠化技術、綠化防排水技術和綠化防風技術

三、基地保水指標                                                        

      包括透水鋪面、景觀貯留滲透水池、貯留滲透空地、滲透井與滲透管、人工地盤貯留

四、日常節能指標                                                     

      (1) 相關技術:建築配置節能、適當的開口率、外遮陽、開口部玻璃、開口部隔熱與氣密性、外殼構造及材料、屋頂構造與材料、帷幕牆

      (2) 風向與氣流之運用:包括善用地形風、季風通風配置、善用中庭風、善用植栽控制氣流、開窗通風性能、大樓風的防治、風力通風的設計、浮力通風設計、通風塔在建築上的運用

      (3) 空調與冷卻系統之運用:包括空調分區、風扇空調並用系統、大空間分層空調、空調回風排熱、吸收式冷凍機及熱源台數控制、儲冷槽系統、VAV空調系統、VRV空調系統、VWV空調

      系統、全熱交換系統、CO2濃度外氣控制系統與外氣冷房系統

      (4) 能源與光源之管理運用:包括建築能源管理系統、照明光源、照明方式、間接光與均齊度照明、照明開關控制、開窗面導光、屋頂導光與善用戶外式簾幕

      (5) 太陽能之運用:包括太陽能熱水系統與太陽能電池

五、二氧化碳減量指標                                                

  包括簡樸的建築造型與室內裝修、合理的結構系統、結構輕量化與木構造

六、廢棄物減量指標                                                                          

    再生建材利用、土方平衡、營建自動化、乾式隔間、整體衛浴、營建空氣污染防制

七、水資源指標                                                                                 

     包括省水器材、中水利用計畫、雨水再利用與植栽澆灌節水

八、污水與垃圾改善指標                                                                    

  包括雨污水分流、垃圾集中場改善、生態濕地污水處理與廚餘堆肥

九、室內健康與環境指標                                                                     

  包括室內污染控制、室內空氣淨化設備、生態塗料與生態接著劑、生態建材、預防壁體結露 /白華、地面與地下室防潮、調濕材料、噪音防制與振動音防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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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態建築係儘可能利用建築物當地的環境特色與相關自然因子〈比如陽光、空氣、水流〉,使之符合人類居住,並且降低各種不利於人類身心的任何環境因素作用,同時,儘可能不破壞當地環境因子循環,並儘可能確保當地生態體系健全運作。能合乎此等生態考慮之建築設計方能合乎生態建築之理念。     

綠建築係指在建築生命週期(指由建材生產到建築物規劃設計、施工、使用、管理、及拆除之一系列過程)中,消耗最少地球資源,使用最少能源及製造最少廢棄物之建築物。

永續建築係無論是以生態建築(Ecology Architecture)、永續建築(Sustainable Architecture)、或綠建築(Green Building)之概念為建築設計的基礎,所追求的都是以尋求「降低環境負荷」、「與環境相容」,且「有利於居住者健康」的建築。以「綠建築」為基礎進而擴展至「綠社區」、「綠都市」,甚至「綠國家」與「綠地球」的境界,在此等利用環境也照顧環境的均衡考慮,同時也能讓建築設計與工程建設永續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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